借名购房现象在房地产市场中屡见不鲜,其本质是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因购房资格限制、贷款障碍或隐私保护等需求,借用他人(出名人)名义完成购房登记。然而,这种操作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合同效力问题直接影响房屋归属与权益保障。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从法律角度剖析借名购房合同的常见情形及效力认定规则。
一、合法情形:合同效力受法律保护
案例1:规避隐私泄露的借名购房
2025年,北京市海淀区某企业高管张某因个人隐私保护需求,与表弟李某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由张某出资购买一套价值1200万元的别墅,登记在李某名下。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实际产权归张某所有,李某不得擅自处分。后李某因债务纠纷被起诉,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别墅。张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借名购房目的合法,未违反限购政策或损害公共利益;
协议内容真实,张某提供了完整的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发票)及房屋实际使用证据(物业费缴纳记录、居住证明);
李某未对房屋实际归属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停止对别墅的执行,确认张某为实际产权人。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在上述案例中,借名购房协议满足上述条件,且未规避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审查出资凭证、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协议约定等证据,综合认定借名事实。
二、灰色地带:规避政策的合同效力争议
案例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效力认定
202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王某因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借用符合条件的同事刘某名义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刘某仅代持。5年后,刘某因家庭变故需出售房屋,拒绝配合过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申购资格受严格限制;
借名购房行为扰乱了住房保障秩序,损害了其他符合条件购房者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求,房屋归刘某所有,但刘某需返还王某购房款及合理增值部分。
法律分析
经济适用房的申购资格具有社会福利属性,借名购房行为直接违反《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关于购买人资格审查的规定。尽管国务院出台的调控政策(如限购令)属于管理性规范,但经济适用房政策属于效力性规范,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否定此类合同效力。
三、违法情形: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例3:借名购房逃避债务的司法认定
2025年,浙江省杭州市某企业主陈某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为转移资产,与其弟签订借名购房协议,将名下唯一住房过户至弟弟名下,但继续实际居住。债权人发现后,起诉要求撤销该过户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
过户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过户登记,房屋恢复至陈某名下,用于清偿债务。
法律分析
借名购房若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属于《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合同自始无效。此外,若借名人通过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手段实现借名目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虚假诉讼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实务建议:风险防范与权益保障
审慎评估借名必要性:优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购房资格问题(如婚姻关系变更、户籍迁移),避免借名购房。
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明确约定房屋实际归属、出资比例、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并办理协议公证以增强证据效力。
保留完整证据链:保存购房款支付凭证、税费缴纳记录、房屋实际使用证据(如水电费账单、装修合同)等,以备纠纷时举证。
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当地限购、限贷政策变化,避免因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咨询专业律师:借名购房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税法等多领域法律问题,建议提前咨询律师制定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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