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拆迁纠纷频发。其中,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签订拆迁协议、处置拆迁款的行为,成为法律争议的焦点。此类案件不仅涉及《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更考验司法实践对“表见代理”“无权处分”等法律概念的适用。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与最新法规,解析夫妻一方处置拆迁房的法律效力。
案例聚焦: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夫妻拆迁纠纷
2025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某项目拆迁中,张某(男)在妻子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领取补偿款后独自购房。李某发现后,以“协议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并重新分配补偿款。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拆迁补偿款包含房屋价值、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多项内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认定张某未经李某同意签订协议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协议效力待定;
因李某明确反对协议内容,且张某无法证明处置行为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判决撤销原协议;
责令开发商与张某、李某重新协商补偿方案,确保李某的平等处分权。
法律解析:夫妻一方处置拆迁房的效力认定
规则一:共同财产处置需双方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均属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若源于共同财产(如婚后购买的房屋),则双方享有平等处分权。
例外情形:若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继承的房屋),且拆迁补偿未涉及婚后共同投入(如装修、扩建),则补偿款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若婚后用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改良,改良部分对应的补偿款仍属共同财产。
规则二:擅自处置行为的法律效力
无权处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则上无效。但若第三人(如拆迁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表见代理),则协议可能有效。
表见代理的认定:需满足“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行为人长期处理家庭房产事务”等条件。例如,若一方长期代表家庭处理房产租赁、维修事宜,拆迁方可能被认定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签约”。
协议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若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受损方可请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即使协议已部分履行,受损方仍可要求赔偿损失。
规则三:补偿款分配的司法实践
法院在分割补偿款时,通常遵循“区分财产性质+照顾弱势方”原则:
若房屋为共同财产,补偿款按50%比例分配;
若一方存在过错(如隐匿财产、转移补偿款),法院可能酌情少分或不分;
补偿款中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专项费用,按实际使用人分配。
最新法规:2025年司法解释强化共同财产保护
2025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第12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处分行为。”此外,该解释要求拆迁方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核查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婚姻状况,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拆迁前核查房屋产权归属,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拒绝签署“空白协议”或未明确补偿内容的协议;
若发现配偶擅自签约,立即向拆迁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咨询律师通过诉讼维权。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下一篇:返回列表
邮箱: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