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先生生前是运输公司的职工。上世纪80年代,为了让弟弟的儿子吴伟顶替自己的工作,在老家乡亲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收养书。但就在同年,双方又签订合约明确约定吴伟不继承老吴的房产。老吴夫妇去世后,这处房产于2017年被征收,获得了290余万元的补偿款。此时已智力残疾的吴伟,在其妻子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笔补偿款。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这起特殊的继承纠纷的呢?让我们来听专业律师的讲解。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首先,这份收养书缺乏建立收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收养书的真实目的并非要建立收养关系,而是为了满足当时"子女顶替"的招工政策需求。这种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使得收养书从订立之初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我们需要考察双方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依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而本案中的收养书仅是在生产队人员见证下签订,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更重要的是,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吴伟当时已经年满二十周岁,双方既没有形成自幼抚养的亲情基础,也没有建立长期的赡养关系,缺乏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再者,双方在同一年签订的合约中明确约定吴伟不继承涉案房产,这份文件构成了对财产归属的明确约定。这份合约清晰地表达了双方关于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思,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综合这些因素,我们认为对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认定收养书无效,双方不存在收养关系,也无权继承涉案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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