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看似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赢”的解决方案,实则暗藏法律风险。当债务人以房产抵债却未过户,债权人能否“一步到位”?抵押权与预告登记谁优先?网签备案能否对抗第三人?本文以最高法第167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与最新裁判规则,为你拆解“以房抵债”背后的法律逻辑,助你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流质陷阱”
法律风险:最高法第167号指导案明确,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若约定“房屋归债权人所有”,构成流质条款,违反《民法典》第428条禁止流质的规定,该约定无效。
案例警示:某地产公司与投资方签订协议,约定“房产抵债后无需过户”,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债权人仍可主张原债权。
实务要点:此类协议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仅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如预告登记),但无法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合法有效”
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认定有效。例如,2025年浙江某房企破产案中,法院支持“以房抵债+预告登记”模式,确认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关键区别:前者的“流质条款”无效,后者因“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合法有效,但需注意未过户不发生物权变动。
谁的权利更优先?
1、抵押登记的绝对优先性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设定以房抵债协议,将引发抵押权人与抵债权利人的生死博弈:
银行抵押登记 > 以房抵债协议:根据(2017)最高法民终354号判决,在房产过户前,抵债协议不形成优于抵押权的利益
唯一破局路径:须证明抵押权人存在过错(如明知房产已抵债仍放贷)
2、预告登记的“半成品”权利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面临更大不确定性:
未转化本登记=无优先权: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预告登记权利人需在建筑物完成首次登记后,才享有完整抵押权(且溯及至预告登记日)
血泪教训:某债权人持预告登记证明主张优先受偿,但因开发商破产导致房屋未完成初始登记,最终被法院驳回
3、网签备案的“纸老虎”困境
网签备案在权利对抗中最为弱势:
本质是行政监管:网签仅为房管部门监管手段,不产生物权效力
对抗第三人?重大误区! 最高法明确:网签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尤其不能对抗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
权利顺位法则:
已过户登记 > 抵押登记 > 预告登记(完成本登记)> 以房抵债协议+网签 > 普通债权
未完成过户的抵债权利人,顺位甚至低于普通施工方
致命雷区
01、雷区1:仅签协议不过户=权利归零
(2017)最高法民终354号案确立铁则:未完成过户的抵债协议仅为普通债权。当债务人资产不足时,抵债房产将被其他抵押权人优先分割。
02、雷区2:抵债房产被二次处置
开发商将A房产抵给施工方后,见房价上涨又抵押给银行融资。因施工方未及时查封,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后获得优先受偿权,施工方千万债权仅分得残值。
03、雷区3:债务人恶意设置履约障碍
在福州某地产案中,开发商将已抵债房产故意抵押给关联公司并办理登记,导致真实债权人丧失优先权。此时债权人需立即行动:
3日内申请财产保全
追究债务人刑事责任(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自救指南
1、24小时内启动物权公示程序
立即网签+预告登记:虽效力有限,但可增加第三人查询成本
占有房屋并更换门锁:虽非物权凭证,但增加对抗执行的砝码
2、追查房产权利状态的3个核心
拉取产权档案:查抵押、查封状态(不动产中心)
核实工程款支付:避免施工方行使优先权(住建局查询)
追踪购房款来源:排除消费者生存权优先(银行流水分析)
3、诉讼策略的双轨制设计
同步提起:
• 确权之诉: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有效
• 执行异议之诉:阻却房产被他人执行
致命武器: 在首封法院主张权利,避免财产被其他法院处置
关键期限提示:房产被查封后,提执行异议的期限仅15天!超期将丧失救济机会
结语
“以房抵债”看似简单,实则暗藏权利冲突、执行不能等重大风险。在最高法167号案例新规下,协议效力认定、权利顺位冲突解决均需精准设计。如果您正面临相关纠纷,请立即拨打张友伶律师电话:13811119734(同微信),我们承诺:提供“协议审查+诉讼策略”一站式服务,助您避开“房财两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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