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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看似给了材料,实则“缺斤少两”——小区明明有住宅楼、商业楼、门卫、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多个单体建筑,住建局却只公开了1-4住宅楼的竣工验收材料,对其余部分只字不提。面对这样的“半截子答复”,业主委员会没有忍气吞声,而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润泽律师介入后,一纸复议申请直指要害,最终复议机关一锤定音:答复不完整,撤销,重新答复!
案情简介
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解小区开发建设的完整情况,业委会于2026年6月3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该小区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测量报告、工程规划及验收证明”等材料。
6月15日,住建局作出了〔2026〕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随附提供了小区“1-4住宅楼”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然而,业委会很快发现了问题。根据小区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小区的开发建设明明包含“1-4住宅楼、S1-S5商业楼、门卫、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多个单体建筑。住建局只给了1-4住宅楼的材料,S1-S5商业楼、门卫、地下室、室外楼梯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竣工验收报告呢?一个字没提,一份没给。
业委会认为,这属于答复内容不完整,没有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害了业主们的知情权。多次沟通无果后,业委会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最终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张润泽律师代理维权。
张润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随后,京云律师代理业委会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答复中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部分,并责令住建局依法公开全部信息。
律师风采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申请时仅概括表述为“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列明具体楼栋号。 其依据申请内容检索后向申请人提供了当时已查找到的1-4楼的相关材料,已对应申请范围履行了公开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2026〕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答复内容是否完整、合法。
针对被申请人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的范围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小区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虽未列明具体楼栋号,但该表述已明确指向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和验收报告材料。被申请人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应当有完整档案记录,能够通过项目名称检索到该项目名下所有楼栋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概括性表述理解为仅需提供1-4住宅楼的材料,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以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为准的审查原则。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全面履行检索和公开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显示,小区项目包含1-4楼、S1-S5楼、门卫、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多个单体建筑。被申请人仅提供了1-4楼的材料。对于S1-S5楼、门卫、地下室、室外楼梯等部分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竣工验收报告,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也未说明经检索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其掌握范围、是否存在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仅以“当时已查找到的”材料进行答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该项目全部楼栋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了全面检索,亦未就其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检索结果作出合理说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完整,未能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三、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申请概括、其答复已对应申请范围的问题。申请人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一表述,在无特别限定的情况下,应当理解为该项目全部楼栋的竣工验收备案和验收报告材料。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内容存在疑问或者认为申请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要求其补正或明确申请内容。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沟通确认,径行仅提供1-4楼的材料,并据此认为已履行公开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6〕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答复内容不完整,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胜诉判决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决定:
一、撤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6月15日作出的〔2026〕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答复部分;
二、责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业主委员会申请公开的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信息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这一裁决,不仅为业主委员会讨回了公道,也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敲响了警钟:公开不是“给多少算多少”,更不是“查到什么给什么”。申请人问的是“整个小区”,行政机关就不能只拿“一栋楼”来搪塞。检索要全面,答复要完整,拿不准的应当主动沟通补正,而不是让申请人吃“半截子答复”的哑巴亏。
京云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业主和业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遇到“缺斤少两”的答复,不要将就,更不要放弃。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让看似“已经答复”的案件找到突破口,让知情权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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