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融合加速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成为征地补偿纠纷的核心问题。2025年广西富川县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外嫁女柳某艳因离婚后户籍未迁出,其随母入户的子女韩某睿被村集体以“非原始成员”为由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引发法律争议。本文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解析外嫁女子女权益认定的法律逻辑。
案例聚焦:资格认定成争议焦点
2022年,富川县某村因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款按户籍人口分配。柳某艳作为外嫁女,户籍始终未迁出,其子韩某睿于2021年随母落户该村。然而,村集体以“韩某睿非因出生取得户籍”且“无合理迁入事由”为由,拒绝发放补偿款。柳某艳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某睿户籍迁入时间虽晚于征地公告,但其母柳某艳仍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韩某睿迁入符合“因家庭变故需随母生活”的合理事由,故应享有补偿权益。
法律解析:资格认定的三重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2025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成员资格认定需综合以下要素:
户籍登记:子女户籍需合法迁入母亲所在村集体。韩某睿案例中,法院明确户籍迁入程序的合法性是资格认定前提。
生活保障依赖:母亲是否以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来源。柳某艳虽外嫁,但未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或社会保障,仍依赖原村土地生活。
合理事由审查:非原始取得户籍的子女,迁入需具备“就读、家庭变故、政策性移民”等合理事由。韩某睿因父母离婚需随母生活,符合法定情形。
司法实践:突破“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边界
本案中,村集体以“外嫁女自动放弃份额”的村规排除柳某艳母子权益,法院判决指出:此类规定超出村民自治范围,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禁止以婚姻状况剥夺集体成员权益”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明确,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冲突,否则无效。
权益保障路径:协商、裁决与诉讼
协商调解:优先通过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协调,降低维权成本。
行政裁决:对补偿方案不服的,可向县级政府申请裁决,要求重新认定资格。
司法诉讼:直接起诉村集体或征收部门,需提交户籍证明、土地依赖证据(如承包合同、社保记录)及合理事由材料(如离婚协议、学校就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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