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厂作为生产经营的核心场所,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面临强制拆迁,不仅会导致巨额财产损失,还可能使企业陷入停产停业的困境。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认定工厂违建时,存在 “忽视历史成因”“程序违法”“未考虑企业实际经营需求” 等问题,如将 “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手续不全的老厂房” 直接认定为违建。事实上,我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为企业工厂违建强拆维权提供了明确路径,企业可通过核查违建认定合法性、申请复议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引入
2024 年 3 月,某省 C 市为推进产业园区升级,开展违建整治工作。当地一家成立于 2010 年的机械制造企业 —— 甲公司,其工厂厂房被市自然资源局认定为 “违法建筑”,理由是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现行产业园区规划”。市自然资源局向甲公司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 15 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且 “不予补偿”。甲公司负责人称,工厂建设时曾获得当地镇政府的 “口头同意”,且当时园区规划尚未调整,多年来一直正常纳税经营,认为不应被认定为违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2024 年 5 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工厂实施了强制拆除,导致甲公司生产设备损毁、订单无法交付,直接经济损失达 800 万元。甲公司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最新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明确工厂违建的处理需区分 “可改正” 与 “不可改正”,并非一律拆除,且 “改正” 优先于 “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明确强制拆除需经 “县级以上政府责成”,且需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1 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规定强拆前需 “公告”,且需等待企业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法定期限(复议 60 日、诉讼 6 个月),禁止 “未公告即强拆”“未等法定期限即强拆”。
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赋予企业在违建认定及强拆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权和国家赔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年)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明确企业工厂因违法强拆获得的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时的补偿标准,保障企业基本权益。
《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2015 年,仍适用)
规定:“对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厂房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因历史原因手续不全的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规定完善手续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为历史形成的工厂违建 “完善手续” 提供政策依据,避免 “一刀切” 拆除。
企业工厂被认定违建强拆的具体维权步骤
第一步:核查违建认定的合法性 —— 从 “事实、程序、法律适用” 三重维度突破
核查事实认定:
确认工厂建设时间与规划出台时间:若工厂建设于当地产业园区规划、城乡规划出台之前(如甲公司 2010 年建厂,园区 2020 年调整规划),属于 “历史建成的建筑”,行政机关应按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原则处理,而非直接认定为违建。
确认是否具备 “可改正” 条件:若工厂仅因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认定违建,但符合现行规划(如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筑面积未超标),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申请 “限期改正”(如补办手续、缴纳罚款),而非拆除。
核查是否有政府允诺或过错:若工厂建设时曾获得政府部门的书面或口头同意(如镇政府的 “建厂批复”“口头许可”),或因政府部门拖延审批导致手续不全,行政机关不得单方认定为违建,需承担相应责任。
核查程序合法性:
查看是否履行 “调查取证” 程序:行政机关在认定违建前,需对工厂建设情况、规划情况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并由企业签字确认;若未调查直接认定,程序违法。
查看是否告知 “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应书面告知企业认定违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企业有权陈述申辩;若未告知,企业可主张认定结果无效。
查看是否依法 “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强拆前需在工厂周边公告限期拆除决定,公告期不少于 15 日;若未公告,强拆程序违法。
案例关联:甲公司工厂建设于 2010 年,早于园区规划调整时间,且建设时获得镇政府口头同意,市自然资源局未调查、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即认定违建,程序严重违法,甲公司可主张违建认定无效。
第二步:针对强拆行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企业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或强拆通知后 60 日内,可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市自然资源局的上一级为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主张 “违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或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提起行政诉讼:若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未答复,企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 15 日内(或复议期满后 15 日内),向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 “工厂建设时间证据、政府允诺证据、强拆现场证据” 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违建认定及强拆行为违法。
紧急情况处理:若行政机关准备实施紧急强拆,企业可向法院申请 “停止强拆的先予执行裁定”,提交 “企业停产将导致重大损失” 的证据(如订单合同、纳税证明),法院会根据情况裁定暂停强拆。
第三步:主张国家赔偿,弥补企业经济损失
赔偿申请时机:在法院判决确认违建认定或强拆行为违法后,企业可向赔偿义务机关(如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主张赔偿;也可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范围确定:
直接损失:工厂厂房的重置成本(按当前建设同类厂房的费用计算)、生产设备损毁损失(按设备购买价或评估价计算)、原材料及产品损失(按实际价值计算);
间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按强拆前 6 个月的平均利润计算,一般支持 6-12 个月)、订单违约金损失(按订单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搬迁费用(按实际搬迁支出计算);
案例关联:甲公司可主张的赔偿包括:厂房重置成本 300 万元、设备损毁损失 200 万元、原材料损失 50 万元、停产停业损失 200 万元、订单违约金 50 万元,共计 800 万元,与实际损失相符。
赔偿协商与诉讼:若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金额过低,企业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提交 “损失证据清单”(如设备购买发票、订单合同、利润报表),请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足额赔偿。
企业维权的注意事项
证据留存是核心:从违建认定开始,企业需收集并保存 “工厂建设审批材料(如有)、政府沟通记录(录音、函件)、强拆现场照片 / 录像、损失相关凭证(发票、合同、报表)” 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避免过激对抗行为:面对强拆,企业应保持理性,切勿组织员工暴力抵抗,以免引发治安案件或刑事责任;应通过 “报警固定证据、委托律师介入” 等合法方式应对,确保维权行为合规。
重视律师专业作用:企业工厂违建强拆涉及复杂的规划法律、行政程序及赔偿计算,普通企业人员难以掌握;委托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可帮助企业梳理维权思路、起草法律文书、参与庭审辩论,大幅提高维权成功率。
总结
企业工厂被认定违建强制拆迁,并非 “无计可施”。企业需先核查违建认定的事实与程序合法性,再通过复议或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最后主张国家赔偿弥补损失。核心是抓住 “历史成因、程序违法、赔偿范围” 三个关键点,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 “不懂法” 导致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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