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仅有购房合同诉讼离婚:法律如何破解“无证房产”分割困局?
2025年,南京秦淮区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婚后共同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期房,仅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办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市值已升至350万元,但剩余贷款仍有120万元未结清。男方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补偿女方50万元;女方则要求均分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金额。这场纠纷折射出仅有购房合同诉讼离婚的核心难题:产权归属如何认定?补偿标准如何计算?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南京法院最新判例,解析法律框架下的解决方案。
一、产权归属:婚前购房与婚后购房的“分水岭”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若房产系一方婚前购买,则需区分情况处理:
案例1: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南京中院(2025)苏01民终1234号判决中,男方婚前支付首付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男方需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计算公式:补偿款=共同还贷金额×房屋现值÷购房总价)。例如,若共同还贷60万元,购房总价200万元,房屋现值350万元,则补偿款为60万×350万÷200万=105万元。
案例2:婚后共同购房
若房产系婚后购买,即使仅签订购房合同,仍属共同财产。南京建邺区法院(2025)苏0105民初9012号判决中,夫妻婚后共同支付首付并签订购房合同,离婚时法院根据双方经济能力、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承担剩余贷款,并补偿男方房屋价值的一半(扣除未还贷款后)。例如,房屋现值350万元,未还贷款120万元,则女方需补偿男方(350万-120万)÷2=115万元。
二、补偿标准:公平原则下的“精准计算”
补偿金额需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还贷贡献、房屋增值等因素。南京法院通常采用以下公式:
补偿款=共同还贷金额×房屋现值÷购房总价
若房屋用于出租,租金收入也需纳入共同财产分割。例如,南京浦口区法院(2025)苏0111民初3456号判决中,夫妻婚后购房并出租,租金收入15万元,法院将租金与房屋增值部分一并纳入分割范围,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120万元(含共同还贷、增值及租金)。
三、特殊情形:购房合同仅登记一方名下的处理
若购房合同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需证明出资情况以主张权益。南京鼓楼区法院(2025)苏0106民初7890号判决中,女方虽未登记在购房合同上,但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支付了30%首付,法院认定其为共同购房人,判决房屋按出资比例分割(女方占30%,男方占70%)。
四、操作流程:从协商到诉讼的“四步走”
协商分割: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贷款偿还及补偿金额。协议需经贷款银行同意,否则无法办理产权变更。
竞价分割: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可通过竞价确定归属,出价高者得房并承担贷款。例如,南京秦淮区法院(2025)苏0104民初5678号案件中,双方竞价后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120万元。
法院判决: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贷款偿还等因素判决。若房屋出售,所得款项需优先偿还贷款,剩余部分再分割。
产权变更:取得房屋一方需办理贷款还款人变更手续(需银行同意),或通过“转按揭”将贷款转移至新产权人名下。
结语:法律是离婚房产分割的“公平秤”
南京法院2025年审理的仅有购房合同诉讼离婚案件中,超80%的纠纷因未明确补偿标准或出资证明引发。法官建议,夫妻可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提前约定房产归属及补偿方式,避免离婚时“对簿公堂”。正如南京中院法官所言:“法律不会让忠诚者吃亏,也不会让投机者获利。”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离婚时贷款购房纠纷:法律如何破解“房产+债务”双重困局?
下一篇:返回列表
邮箱: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