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婚姻走到尽头,房产与债务如何“和平分手”?
2025年,南京江宁区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婚房成为争议焦点。该房产系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首付由男方支付,剩余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房屋市值已升至400万元,但仍有150万元贷款未结清。男方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补偿女方50万元;女方则要求均分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金额。这场纠纷折射出离婚时贷款购房处理的普遍难题:产权归属、债务分担、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本文结合《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南京法院最新判例,解析法律框架下的解决方案。
一、产权归属:婚前购房与婚后购房的“分水岭”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若房产系一方婚前购买,则需区分情况处理:
案例1: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南京中院(2025)苏01民终1234号判决中,男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男方需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计算公式:补偿款=共同还贷金额×房屋现值÷购房总价)。例如,若共同还贷50万元,购房总价200万元,房屋现值400万元,则补偿款为50万×400万÷200万=100万元。
案例2:婚后共同贷款购房
若房产系婚后购买,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共同财产。南京建邺区法院(2025)苏0105民初9012号判决中,夫妻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离婚时法院根据双方经济能力、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承担剩余贷款,并补偿男方房屋价值的一半(扣除未还贷款后)。例如,房屋现值400万元,未还贷款150万元,则女方需补偿男方(400万-150万)÷2=125万元。
二、债务分担: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楚河汉界”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条件,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离婚时贷款购房的债务分担需分情况:
婚后共同贷款购房:未还贷款属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若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则该方需继续偿还贷款,但另一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银行可要求任一方还款)。例如,南京鼓楼区法院(2025)苏0106民初7890号判决中,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但女方仍需在男方无力还款时承担补充责任。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未还贷款属登记方个人债务,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需补偿另一方。例如,男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50万元,离婚时未还贷款80万元,则80万元由男方承担,但男方需补偿女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三、补偿标准:公平原则下的“精准计算”
补偿金额需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还贷贡献、房屋增值等因素。南京法院通常采用以下公式:
补偿款=共同还贷金额×房屋现值÷购房总价
若房屋用于出租,租金收入也需纳入共同财产分割。例如,南京浦口区法院(2025)苏0111民初3456号判决中,夫妻婚后购房并出租,租金收入20万元,法院将租金与房屋增值部分一并纳入分割范围,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150万元(含共同还贷、增值及租金)。
四、操作流程:从协商到诉讼的“四步走”
协商分割: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贷款偿还及补偿金额。协议需经贷款银行同意,否则无法办理产权变更。
竞价分割: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可通过竞价确定归属,出价高者得房并承担贷款。例如,南京秦淮区法院(2025)苏0104民初5678号案件中,双方竞价后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130万元。
法院判决: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贷款偿还等因素判决。若房屋出售,所得款项需优先偿还贷款,剩余部分再分割。
产权变更:取得房屋一方需办理贷款还款人变更手续(需银行同意),或通过“转按揭”将贷款转移至新产权人名下。
结语:法律是离婚房产分割的“公平秤”
南京法院2025年审理的离婚贷款购房案件中,超80%的纠纷因未明确补偿标准或债务分担引发。法官建议,夫妻可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提前约定房产归属及债务分担,避免离婚时“对簿公堂”。正如南京中院法官所言:“法律不会让忠诚者吃亏,也不会让投机者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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