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先生与妻子含辛茹苦将独子小王抚养成人,然而1992年,刚满20周岁的小王在一次家庭争执后愤然离家,此后的三十多年间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病重时他未曾照料,离世时也未奔丧;父亲王老先生身患重病甚至经历重大手术时,他同样未尽任何赡养义务。王老先生去世后,对王老先生照顾较多的堂妹联系小王处理父亲后事,竟遭冷漠回绝。令人心寒的是,小王随后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走了父亲名下的存款。面对如此情形,叔叔最终选择诉至法院。接下来,我们请王律师为大家解析这起案件的法律要点与背后的法理人情。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小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遗弃。遗弃并不仅指物理上的抛弃或拒绝供养,它更强调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其应尽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义务,且情节严重。小王作为独子,自1992年离家后,在长达三十余年的时间里,对父母完全不管不顾。这种长期、持续且彻底的失责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人伦道德,更完全符合法律关于遗弃的构成要件。即便父母可能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身体状况尚可,子女的赡养义务也是法定的、不可免除的,这包括了在父母年老、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时的照料责任,以及去世后的丧葬义务。
小王在父母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时候缺位,甚至在父母去世后也怠于处理身后事,其行为的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重点收集并提交了能够证明小王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包括其离家时间、父母患病及去世期间其未在场的证明、其他亲属的证人证言,以及他事后领取存款却拒绝处理后事的行为证据。同时,王老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即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出具声明放弃继承,并认可小王应丧失继承权,这使得堂妹作为对王老先生扶养较多的人,主张继承遗产的请求更具合理性与合法性。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判决小王丧失继承权,其已取走的款项返还并由堂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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