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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已过户,还能“反悔”收回吗?法律揭开“撤销权”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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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已过户,还能“反悔”收回吗?法律揭开“撤销权”的真相
  更新时间:2026-01-28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引言:一纸赠与协议,能否成为“后悔药”?

2025年,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案件:七旬老人陈某将房产赠与女儿小陈后,因女儿未履行赡养义务,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房产。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老人诉求,引发社会对“赠与房产能否收回”的广泛讨论。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民法典》最新规定,解析赠与房产撤销权的行使规则。

案例分析:从“无条件赠与”到“法定撤销”,法律如何平衡情与法?

案例1:子女不赡养,老人收回房产获法院支持

2023年,陈某夫妇将名下房产赠与女儿小陈,并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小陈在获赠后长期定居上海,对父母不闻不问,甚至拒绝支付母亲瘫痪后的医疗费用。2024年,陈某夫妇起诉撤销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主张小陈“未履行扶养义务”。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小陈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撤销赠与,小陈需返还房产。

案例2: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权益,撤销权时效仅1年

2025年,北京朝阳区业主王先生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约定“小王需每月探望一次”。然而,小王在过户后不仅未履行探望义务,还因琐事殴打王先生。王先生于2026年1月起诉撤销赠与,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认定小王“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判决撤销赠与。但若王先生在2027年1月后才起诉,则因超过1年时效而败诉。

案例3: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法定情形

2024年,上海浦东新区业主李女士将房产赠与慈善机构,并办理公证手续。2025年,李女士因资金周转困难,试图撤销赠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除非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法定情形。最终,李女士的诉求被驳回。

最新法律框架:赠与房产撤销权的“四大情形”与“双重时效”

1. 法定撤销权的四种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可在以下情形下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权益:如殴打、辱骂、侵占财产等;

不履行扶养义务:如拒绝支付赡养费、拒绝探望等;

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如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需照顾赠与人生活”;

受赠人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失能:此时由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

2. 撤销权的双重时效限制

赠与人行使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仅适用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失能的情形)。

3. 不可撤销的两种例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以下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赠与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

律师建议:如何避免赠与房产“反悔”纠纷?

明确约定义务:在赠与合同中详细列明受赠人的义务(如赡养、探望),为撤销权行使提供依据;

谨慎办理公证:公证赠与虽不可随意撤销,但可增强合同效力,适合用于公益捐赠;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撤销事由后,需在1年内起诉,逾期将丧失权利;

保留证据:保存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医疗记录、证人证言)。

结语:法律不是“后悔药”,但能守护公平与底线

赠与房产的撤销权,本质是法律对“情与法”的平衡——既尊重赠与人的意思自治,又防止受赠人滥用权利。对于赠与人而言,赠与前需审慎评估;对于受赠人而言,接受赠与即意味着承担义务。唯有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行事,才能避免“房产赠与”沦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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