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底,由京云律所王国龙律师代理的《某武应诉某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获评为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优秀胜诉案例:优秀奖。

评选理由
王国龙律师面对复杂的军产房继承问题,迅速把握案件关键点,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在庭审过程中,他逻辑清晰、论据充分,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自己的部分代理意见。王国龙律师充分考虑到了委托人的实际利益,通过精准的计算和有力的论证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折价款。
基本案情
韩伟国与周梅夫妇育有二子一女,长女韩媛、次子韩武,以及幼子韩勇(已于2015年去世,其子为韩乐迪)。韩伟国于1990年因病去世,生前系部队干部。
1997年,其遗孀周梅根据政策,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军产住房(下称“案涉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抵扣,房屋最终登记在周梅个人名下。
2016年,周梅经公证处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在其去世后,案涉房屋中属于她的产权份额由儿子韩武一人继承。2023年3月,周梅去世,继承问题随即浮出水面。
韩媛认为,该房屋系父亲生前由部队分配,购房款可能来源于父亲遗留的存款与夫妻共同积蓄,应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的份额应由所有子女法定继承。她主张自己应获得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遂将弟弟韩武、侄子韩乐迪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系周梅在韩伟国去世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无证据证明购房款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房屋属于周梅个人遗产。鉴于存在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房屋应由韩武继承。同时,法院认定购房时使用韩伟国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并判令韩武向韩媛支付相应折价款43万余元。
韩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风采
面对复杂的家庭纠纷与专业的军产房政策问题,韩武深知需要专业的法律支持。他委托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国龙律师。王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读了一审判决与全部案卷材料。
他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二:一是案涉房屋的性质,究竟属于周梅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公证遗嘱的效力能否被推翻。前者涉及对历史购房政策的精准解读,后者则关乎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据规则的运用。
王国龙律师研判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房屋性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购房行为发生在韩伟国去世七年之后,房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周梅所立公证遗嘱形式完备,在没有确凿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应当得到维护。代理策略应围绕“尊重遗嘱自由”与“厘清财产权属”两大原则展开。
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房屋产权来源、工龄优惠性质、遗嘱真实性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韩媛一方坚持主张房屋凝聚了父亲一生的贡献,母亲无权单独处分。
王国龙律师则沉着应对,从法律事实出发,层层论述:
首先,他明确指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周梅一人,且购买行为发生在其配偶去世之后,在法律上应首先推定为个人财产。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而对方并未提供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的有效证据。
其次,针对工龄使用问题,他认同并强调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即工龄优惠体现的财产性利益可单独作为遗产分割,但这并不改变房屋本身的权利归属。这既保护了韩伟国的遗产权益,也维护了物权登记制度的稳定性。
最后,关于公证遗嘱,王国龙律师指出,公证程序本身具有高度公信力。韩媛虽对母亲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公证程序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供任何足以推翻公证文书效力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该遗嘱应予以采信。
胜诉判决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国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案涉房屋系周梅在韩伟国去世后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周梅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其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故该房屋应由韩武继承。同时,购买房屋时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作为该配偶的遗产予以处理,一审法院对此的计算与分割方式无误。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案涉房屋由韩武继承,韩武向韩媛支付韩伟国工龄对应的折价款43万余元。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韩武的合法权益,使其母亲的意思表示得以实现,也鲜明地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物权登记效力、遗嘱自由原则的尊重,以及对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军产房等特殊财产权属问题的清晰界定。
王国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家事法律功底、对政策的精准把握以及庭审中的稳健发挥,成功守护了遗嘱的尊严与法律的公正,为这起历时已久的家庭继承纠纷画上了句号。
(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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