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房产证登记为两人共同所有,但男方主张其父母出资300万元应占15%份额。这一争议揭示了房产证双名背后的复杂法律关系:在“共同共有”的默认规则下,如何通过证据链重构真实的产权结构?
一、双名产权的法定形态: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可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产证登记两人名字时,产权形态的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共同共有推定:若未明确约定份额,法律推定为共同共有。在“周某诉吴某案”中,法院认定:夫妻婚后购房即使登记为双方名字,只要未书面约定份额,即视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按份共有例外:存在以下情形时,按份共有优先: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如“甲方60%、乙方40%”)
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合伙购房等商业合作情形
典型案例:在“某合伙购房纠纷案”中,三位合伙人约定按出资比例(4:3:3)共有房产,但房产证仅登记两人名字。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认定隐藏合伙人郑某享有30%份额,判决登记产权人协助办理加名手续。
二、份额确定的证据规则:从“出资证明”到“贡献评估”
当产权份额发生争议时,法院需综合审查以下证据:
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直接证据具有最高证明力。在“林某诉陈某案”中,法院通过调取购房款支付流水,认定林某实际出资70%,从而突破房产证“共同共有”的外观,判决其享有70%份额。
贡献价值评估:对于装修、还贷等间接贡献,可通过司法评估量化价值。在“某婚前购房纠纷案”中,女方婚后参与还贷120万元,法院依据贷款利息、房屋增值等因素,判决男方补偿女方45万元。
特殊情形处理:
借名买房:需证明存在真实委托关系(如《借名购房协议》+持续还款记录)
代持协议:若涉及隐名股东等商业安排,需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证据
赠与行为:父母出资若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需通过书面赠与协议证明
三、产权处分的限制规则:从“单方处分无效”到“善意取得保护”
共同处分原则:共同共有人处分房产需全体同意,按份共有人处分份额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在“某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中,卖方仅登记一人名字,但法院查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未取得配偶书面同意,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善意取得例外:若买受人符合以下条件,可取得产权:
支付合理对价
完成不动产登记
不知且不应知出卖人无权处分
典型案例:在“王某诉李某案”中,买受人张某以市场价购买房产,虽未核查卖方婚姻状况,但法院认定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判决张某取得产权,原共同共有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四、特殊关系中的产权认定:从“夫妻财产”到“家庭共有”
婚姻关系:
婚前购房:登记一方名字且全额出资,属个人财产;登记双方名字,视为赠与
婚后购房:无论登记谁的名字,原则上属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家庭关系: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登记父母与子女名下,视为家庭共有
继承房产:未明确约定份额时,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
商业关系:
合伙购房: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管理规则、退出机制
公司购房:以公司名义登记,产权归公司所有,与股东个人财产隔离
结语:房产证双名背后的产权归属,是法律规则与事实证据的双重博弈。对于购房者而言,应在登记时明确约定份额、保留出资凭证;对于共有人而言,需通过书面协议固定权利义务;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则需穿透“登记外观”,通过实质审查还原真实的产权结构。在“房住不炒”的政策背景下,清晰界定产权边界不仅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石,更是构建和谐家庭关系、防范商业风险的制度保障。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邮箱: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