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因承包商张某拖欠300万元工程款,将其诉至法院并胜诉。然而执行阶段,法院发现张某名下仅有的一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刘某以“非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这一场景折射出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执行难题:当被执行人财产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司法程序如何平衡债权实现与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夫妻共有房产执行争议的司法实践
2025年9月,吉林省某法院审理的张某工程款纠纷案具有典型性。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发现张某与其妻刘某名下仅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尽管刘某主张该债务为张某个人债务,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措施。
在后续拍卖程序中,法院采取“份额保留制”: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执行费用后,仅对张某享有的50%份额(250万元)进行处置,剩余部分归刘某所有。同时保障刘某的优先购买权,最终该房产以480万元成交,其中240万元用于偿还工程款,刘某获得240万元及优先购买补偿。
法律解析:共有财产执行的边界与保障
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债务为个人债务,法院仍可对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采取执行措施。2020年修正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共有人协议分割财产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认定有效;未分割的,执行效力及于被执行人份额。
共有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异议救济途径:共有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需在15日内审查。如柳城法院2024年审理的韦某案中,法院驳回韦某妻异议的理由正是其认可房产共有属性,仅因财产不可分性未支持解除查封。
优先购买权保护:执行程序中,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防止财产被第三方低价收购损害其利益。
生活保障底线:法院需预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如吉林省案例中未拍卖刘某份额即体现此原则。
析产诉讼的司法推动
若共有人拒绝分割财产,债权人可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提起代位析产诉讼。2025年江苏某法院审理的案例中,债权人通过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享有60%房产份额,最终成功执行300万元债务。
实务建议:债权人风险防控指南
合同签订阶段:在工程合同中增设“财产共有权人连带担保条款”,要求配偶签署知情同意书,将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诉讼保全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时,同步提交共有财产调查申请,利用法院查控系统全面排查被执行人婚姻状况及财产登记信息。
执行协商阶段:优先通过协商促成共有人自愿分割财产,如约定以被执行人份额抵债,避免司法拍卖的时间成本与折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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