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房地产市场持续波动,房价年均涨幅达6.3%,但交易纠纷中因买方迟延支付房款引发的合同解除争议占比超30%。某一线城市法院数据显示,仅2025年上半年,因买方未按时付款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22%。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迟延支付房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法律赋予的解除权如何行使?
案例分析:三次催告未果,卖方成功解约
2025年3月,北京某购房者李某与卖方张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总价800万元,首付300万元应于签约后7日内支付,剩余款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然而,李某因征信问题未能及时获批贷款,且未在约定时间内补足房款。张某分别于4月、5月、6月三次书面催告,要求李0日内支付房款,否则解除合同。李某仅在第三次催告后支付50万元,剩余款项仍未补足。7月,张某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李某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迟延支付房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张某已履行三次催告程序,且每次催告间隔均超过30日,符合“合理期限”要求;
李某在催告后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张某没收50万元定金,并要求李某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解析: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及司法解释,迟延支付房款导致合同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房款支付属于购房合同的核心义务,迟延支付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催告程序:卖方需书面催告买方履行,并给予合理期限(通常为30日至90日)。若合同未约定催告期限,可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以3个月为合理期限上限。
仍未履行:买方在催告期满后仍未支付房款,卖方方可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行使期限:若卖方未催告,买方需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若已催告,则需在催告期满后3个月内行使,逾期解除权消灭。
例外情形:
若迟延支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或卖方原因(如未协助办理贷款)导致,买方不构成违约。
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需根据《民法典》第634条,区分“一般迟延”与“根本违约”。若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达总价款1/5.卖方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实务建议:风险防范与证据固定
合同条款细化:明确付款时间、逾期违约金(建议不超过总房款20%)及解除权行使条件。例如,约定“买方逾期付款超15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催告程序留痕:通过EMS邮寄书面催告函,保留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
诉讼时效管理:解除权行使期限为1年,逾期将丧失权利。建议卖方在催告期满后尽快起诉,避免时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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