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绍兴市越城区某房产中介公司诉某开发商佣金纠纷案引发关注。中介主张按《佣金协议》支付25万元佣金,开发商以“未完成全部销售目标”为由拒付。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有效,判决开发商支付全额佣金及利息。本文结合该案,解析拆迁相关佣金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履行条件。
案例背景:佣金协议条款争议
2024年11月,绍兴某开发商(甲方)与房产中介(乙方)签订《拆迁安置房销售代理合同》,约定:
乙方负责销售某拆迁安置项目100套房屋;
佣金标准为每套2500元,分两期支付:首期50%于网签后支付,尾款50%于贷款发放后支付;
若乙方未完成销售目标的80%,甲方有权扣减20%佣金。
截至2025年6月,乙方成功销售95套房屋,贷款发放率达90%。但甲方以“项目整体去化率未达80%”(含自持部分)为由,拒付尾款12.5万元。
司法认定:协议效力与履行条件
协议性质判定
法院认为,该协议属委托合同,非附条件合同。根据《民法典》第928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协议中“销售目标80%”的约定,属于双方对报酬支付方式的协商,不构成对协议效力的否定条件。
履行条件解析
销售数量认定:乙方已完成95套销售,超过协议约定的80套(100套×80%),甲方主张的“项目整体去化率”无合同依据。
贷款发放条件:95套中90套已完成贷款发放,剩余5套因购房人征信问题未放款,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根据《民法典》第590条,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履行障碍,不构成甲方拒付理由。
违约责任承担
法院判决甲方支付尾款12.5万元,并按LPR利率支付2025年7月起的利息。同时,认定甲方拒付行为构成违约,驳回其“扣减20%佣金”的反诉请求。
最新裁判规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中介合同中约定的“销售目标”,应明确为中介方实际完成的销售数量,而非项目整体去化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商事审判白皮书》指出:对格式条款中“付款条件”的认定,应遵循“有利于相对人”原则,避免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免除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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