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条款不明确”成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从房屋附属设施范围到价款支付方式,模糊条款往往导致双方各执一词。当合同出现漏洞时,购房者如何依据法律维护权益?本文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与司法实践,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模糊条款引发的“罗生门”
案例一:附属设施归属争议
2025年7月,杭州购房者陈某与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包括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但未明确具体范围。交房时,卖方搬走全部可移动家电(如冰箱、洗衣机),陈某主张其属于“附属设施”,要求返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若合同未明确附属设施范围,应参照交易习惯(如当地二手房交易中“附属设施”通常不包括可移动家电)判断,最终驳回陈某诉求。
案例二:价款支付方式歧义
2025年8月,成都购房者刘某与卖方约定“房款分三期支付,最后一期于过户后支付”,但未明确过户时间。卖方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刘某提前支付尾款。刘某拒绝后,卖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认定“过户时间”应参照“合理期限”(通常为签约后30日内),判决卖方违约并赔偿刘某损失。
法律救济三步法:从协商到诉讼的全流程
第一步:协商补充协议(成本最低)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双方可就模糊条款签订补充协议。例如,在附属设施争议中,可列明“附属设施包括:固定装修、中央空调、地暖系统”,并附照片作为附件。
第二步:依据交易习惯或市场标准确定(效率优先)
若协商不成,可参照以下规则:
价款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质量标准不明确: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第三步:诉讼/仲裁(终极解决)
若前两步无法解决,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法院/仲裁机构将依据以下原则裁决:
目的解释原则:结合合同目的(如购房用于居住)解释模糊条款;
诚信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相对方(如购房者已支付大部分房款);
公平原则:避免条款解释结果显失公平(如要求购房者承担全部税费)。
最新法规对模糊条款的规制
一、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则
若合同为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开发商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对“违约责任”条款加粗标注),否则购房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二、电子合同与示范文本的推广
2025年9月起,青岛、郑州等城市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房屋状况、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购房者应优先使用示范文本,避免自行起草合同导致的漏洞。
实操建议:购房者如何预防条款模糊风险
签约前审查:要求卖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抵押查封证明等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房屋无产权纠纷”;
条款细化清单:将房屋状况(如装修情况、家电品牌)、价款支付时间、过户时间等列明为合同附件;
公证与见证:对关键条款(如付款方式)办理公证,或邀请中介机构作为见证方;
法律顾问审核:支付500-2000元律师费审核合同,远低于潜在纠纷成本(如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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