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家事房产律师团网站!

立遗嘱需要哪些见证人:不同遗嘱形式的法律要求解析
关键词:
首页 > 法律常识 > 遗产继承
律所位置更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地址
立遗嘱需要哪些见证人:不同遗嘱形式的法律要求解析
  更新时间:2025-09-28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父亲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但因无人见证被法院认定无效。”这类纠纷暴露出公众对遗嘱见证人制度的认知盲区。2025年《民法典》对代书、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规则作出细化规定,本文结合实务案例解析不同遗嘱形式的法律要求。

案例分析

2024年,北京市海淀区张老先生因突发脑溢血住院,在病房中口述将房产留给次子,两名护士作为见证人记录过程。张老先生去世后,长子主张遗嘱无效,理由是护士与次子存在同事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最终判决口头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律解析

见证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三类人员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

实务中,居委会工作人员、邻居等无利害关系人可作为合格见证人。

不同遗嘱形式的见证要求

立遗嘱需要哪些见证人:不同遗嘱形式的法律要求解析

自书遗嘱的例外情形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但若遗嘱人后期丧失书写能力,需转为其他遗嘱形式。

实务建议

优先选择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士作为见证人;

录音录像遗嘱需完整记录见证过程,避免剪辑;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转为书面遗嘱。

温馨提示: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咨询热线
/ support hotline
138-1029-1697

邮箱: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