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但因无人见证被法院认定无效。”这类纠纷暴露出公众对遗嘱见证人制度的认知盲区。2025年《民法典》对代书、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规则作出细化规定,本文结合实务案例解析不同遗嘱形式的法律要求。
案例分析
2024年,北京市海淀区张老先生因突发脑溢血住院,在病房中口述将房产留给次子,两名护士作为见证人记录过程。张老先生去世后,长子主张遗嘱无效,理由是护士与次子存在同事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最终判决口头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律解析
见证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三类人员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
实务中,居委会工作人员、邻居等无利害关系人可作为合格见证人。
不同遗嘱形式的见证要求
自书遗嘱的例外情形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但若遗嘱人后期丧失书写能力,需转为其他遗嘱形式。
实务建议
优先选择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士作为见证人;
录音录像遗嘱需完整记录见证过程,避免剪辑;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转为书面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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