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将名下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儿子知道后对此表示不满,并拿出母亲曾向其出具的借款说明,声称其与母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为此,儿子将母亲和姐姐诉至法院,主张母亲将房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姐姐的行为侵害了其债权,要求撤销房产过户,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张老太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豪、女儿小红。2023年1月,张老太曾向小豪出具一份借款说明,载明其欠小豪390万元,并签名注明日期。
2023年3月,张老太将名下房屋过户至小红名下。小豪对此表示不满,并拿出母亲出具的借款说明,声称其与母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他提出,母亲曾要求他在附近购房,但因房价涨幅未达预期,张老太口头承诺补偿损失并每月支付1.5万元补贴,却始终未兑现。此外,张老太每月资助小红子女生活费,却未同样给予小豪子女;小豪还称自己曾为照顾母亲放弃出国机会。小豪主张这些未兑现的补偿构成390万元债务,后又改称,债权源于他向母亲的银行转账共计428万元。
为此,小豪将张老太、小红诉至法院,主张母亲将房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姐姐小红,侵害其债权,要求撤销房产过户、恢复母亲为房屋所有权人。
经小红申请,法院调取了张老太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张老太与小豪母子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张老太曾转账给小豪及其配偶360余万元,另外还支付250余万元帮助小豪购房;小豪向张老太转账总额共计428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豪提出的债权债务发生原因自相矛盾:先称源于照顾老人、就近购房等补偿,后又主张为实际转账所得。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小豪以履行赡养职责为由主张债权缺乏法律依据。虽然张老太的账户收到了小豪转账的428万元,但张老太向小豪及其配偶转账总额远超过这一金额。此外,张老太账户在小豪工作单位的ATM机有多达三百多笔取款记录,还存在频繁的银证交易,其中多笔款项在收到小豪转账之后立即转入银证账户,赎回后又立即转给小豪,因此法院对该账户是否由张老太实际控制存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豪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下,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债权人撤销权产生需要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若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得以清偿而消灭、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撤销权将不存在或消灭。本案中,小豪将母亲对其生活的资助及自身赡养支出视为借贷,混淆了法定义务与债权债务关系,其债权主张不能成立,更无从谈及债权人撤销权。
百善孝为先,孝敬乃人伦之始、众德之本。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该义务系法律强制性规定。日常生活中,父母出于关爱给予子女经济支持虽属常见,但子女不应视之为理所当然,更不得借故干涉父母自主处分个人财产,这不仅侵害老年人权益,也背离亲情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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