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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为打印的遗嘱属于代书还是打印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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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为打印的遗嘱属于代书还是打印遗嘱?
  更新时间:2024-01-10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多年前陈女士的母亲找了两位朋友作见证,由朋友打印出来一份遗嘱,遗嘱中说要把房子都留给陈女士,由于母亲文化程度不高,不识字,便在打印的遗嘱上盖了自己的个人印章和手印。

他人代为打印的遗嘱属于代书还是打印遗嘱?

最近母亲离世了,陈女士想按母亲遗嘱继承房子,但是大哥不同意,说打印遗嘱是民法典后才新增的,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打印遗嘱,而且母亲仅盖印没有签名,遗嘱也没有效力。那么,这份遗嘱有效吗?

他人代为打印的遗嘱属于代书还是打印遗嘱?

陈女士大哥说得并不对,母亲是在民法典施行了之后过世的,此时遗产还没有处理完毕,是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的,这份遗嘱是通过电脑制作并由打印机打印,属于打印遗嘱。

在多年前母亲立遗嘱时,当时的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因此不能强求当时的立遗嘱人对之后的法律如何规定具备明确的预见性,更不能苛求不具备书写文化程度的老人以签字作为落款的唯一形式。虽然这份遗嘱存在一定的形式瑕疵,但并不能掩盖遗嘱内容是陈女士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这份打印遗嘱有效,陈女士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母亲的房产。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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