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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后又以孩子名义主张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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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后又以孩子名义主张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
  更新时间:2023-12-27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双方离婚时,一方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往往自愿放弃让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而在离婚后又反悔,以孩子的名义主张抚养费,这种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小A。2023年5月,赵某、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孩小A由赵某抚养,赵某不要求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小A一直跟随赵某生活。双方离婚半年后,2023年12月,赵某以小A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自2023年5月起,支付小A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小A年满18周岁止。王某则称,抚养费是离婚时赵某自愿放弃的,不再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赵某、王某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女孩小A由赵某抚养,赵某不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赵某作为小A的法定代理人,以小A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并提供小A幼儿园保教费、餐费、购买生活用品支付记录以证实小A因就学、成长发育等均需要较大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小A现已六周岁,在赵某、王某离婚前小A已经在读幼儿园,赵某在离婚时知情并同意放弃抚养费,故幼儿园保教费不属于子女实际需要新增加的情形;对于餐费、生活用品支出费用,民事调解书关于子女抚养费约定距今仅半年时间,生活水平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综上,法院对于小A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离婚时,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持认真、严肃态度,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离婚时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比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发生重大变故、经济状况严重下降,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大幅增加等,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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