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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家庭因为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前婚子女的传承安排、个人婚前财产体量较大等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想要提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名下的全部个人财产指定给父母或者前婚子女继承,完全排除现任配偶的继承权。很多当事人都拿不准,这种操作在法律层面到底能不能落地,会不会因为违反夫妻之间的法定继承权规则被直接认定无效,哪些财产可以自由通过遗嘱排除配偶继承,哪些内容触碰了法律红线会直接失效。
真实案例看排除配偶继承权的遗嘱效力落地
有一名当事人婚前持有大量的个人股权、婚前全款房产,婚后和配偶感情长期疏离,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他担心自己如果意外离世,自己婚前积累的巨额个人财产,会被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走一大半,损害自己和前婚生育的子女的权益。他找到专业人士协助订立了一份规范的自书遗嘱,明确自己名下全部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专属个人的人身性财产,全部由自己的前婚子女继承,现任配偶无权继承任何属于他个人的遗产。
后续当事人意外离世,现任配偶拿出法定继承的规则,主张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分得一半的遗产,双方就遗嘱效力问题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查明,遗嘱中处分的全部财产都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同时配偶本人具备完全的劳动能力,有稳定的高薪工作和独立住房,完全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特殊困难群体,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这份遗嘱完全合法有效,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配偶确实无权继承立遗嘱人的任何个人遗产。
这起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京云律所王佳律师结合大量婚姻继承交叉纠纷的处理经验,精准梳理了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边界,确保遗嘱内容没有触碰任何法律红线,最终帮助法院认定遗嘱全部效力,完全实现了立遗嘱人生前的遗产安排意愿。
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明确效力认定裁判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的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民法典》第1153条明确划定边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两条规则是认定这类遗嘱效力的核心法律依据。
这类排除配偶继承权的遗嘱,必须严格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对应的法定形式要件,不能存在胁迫、欺诈、伪造篡改的情形,否则整份遗嘱会因为形式瑕疵被认定全部无效,最后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配偶依然可以继承对应的遗产份额。
京云律师评析
我们在处理大量这类遗嘱效力纠纷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都陷入了两个极端的认知误区:要么觉得夫妻之间有法定的相互继承权,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通过遗嘱排除配偶的继承权利,所有财产配偶肯定能分到对应的份额;要么觉得只要自己订立了遗嘱,就可以随意处置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在内的全部家庭财产,直接把配偶的所有合法权利全部剥夺,这两种想法都完全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
我们在这里明确提醒大家,想要通过遗嘱合法排除配偶的继承权,最核心的前提就是精准划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绝对不能触碰属于配偶的财产权益,同时注意不要遗漏法律强制要求的特殊困难特留份,只要不触碰这两条法律红线,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完成个人财产的传承安排,不需要受到法定继承规则的强制限制。
常见问题FAQ
问:夫妻双方已经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约定婚后所有取得的财产都归各自个人所有,这种情况下一方订立遗嘱,能不能完全排除配偶的继承权?
答:这种情况下全部婚后财产都已经明确为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他完全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置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合法排除配偶的继承权,配偶没有任何权利主张继承对应的遗产。
问:一方在遗嘱里完全排除了年迈、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配偶的继承权,这份遗嘱会直接全部无效吗?
答:不会直接全部无效,只是涉及特留份的部分内容无效,法院会先从遗产中划出足够维持配偶基本生活的必要份额,剩下的遗产部分依然可以完全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不会全盘否定整份遗嘱的效力。
问:立遗嘱人之前订立了一份排除配偶继承权的遗嘱,后续又和配偶重新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把原本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这份遗嘱的相关内容还能继续有效吗?
答:对应的遗嘱内容自动失去法律效力,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人已经无权单独处置整套财产,自然也没法继续通过遗嘱排除配偶的对应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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