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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中设置居住权,继承人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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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中设置居住权,继承人如何执行?
  更新时间:2025-12-26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一起围绕一份问题遗嘱引发的家庭继承纠纷。2002年8月,罗老先生亲笔写下了一份《遗言》,其中明确提到,自己现住的房屋产权留给四儿子罗小甲,但三女儿罗小乙拥有居住权,且房屋不能随意出租或出卖。然而,罗老过世后,其他子女对这份《遗言》的理解产生了巨大分歧,导致手握“产权”的罗小甲无法顺利办理过户。协商无果,罗小甲只得将其他四位兄弟姐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遗嘱存在瑕疵,否定了其效力。那么,这份带有“居住权”限制、表述看似不那么严谨的 《遗言》,最终能否实现老父亲的心愿呢?让我们跟随律师的解析,一探究竟。

老人遗嘱中设置居住权,继承人如何执行?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在本案中,一审的误区可能就在于过于纠结《遗言》中的个别表述。比如,将房屋产权给一人,同时又为另一人设定“居住权”,并限制出租出售。实际上,这恰恰反映了罗老先生细腻的思考:他希望房屋的物权归属四子罗小甲,以保障其核心财产利益;同时又希望确保三女罗小乙有其屋可住,避免她被赶出家门,这是对其居住权益的保障;而限制处置条款,则是为了维持这份安排的稳定性。至于《遗言》中将部分物品表述为“归还”,虽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但结合上下文其意思是清晰指向“返还给出资人”,这同样体现了罗老先生公平处理财产的意愿。

律师坚持的核心代理思路就是: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是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使遗嘱有效并得以执行,而不是抓住细枝末节的问题轻易否定整份遗嘱的效力。 这符合《民法典》尊重遗嘱人最终意愿的立法精神。在二审中,我们主张,罗老先生的这份自书《遗言》,内容清晰,是其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了日期,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关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其内容虽然附加了限制,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别词语的使用瑕疵,并不影响整体意思表示的明确性和真实性。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支持了罗小甲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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