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顾老先生生前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指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四个子女继承,同时写明其个人存款用于自身生老病死及日常开销,若不足则由继承房屋的四位子女按份额分担。然而,顾老先生去世后,围绕其丧葬费用的承担问题,子女们产生了分歧。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效力存疑,二审法院则确认了遗嘱有效,那么,这份附有条件的遗嘱效力如何?丧葬费用究竟该由谁承担?让我们跟随律师的专业解析,一探究竟。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遗嘱中明确将房屋指定由四位子女继承,这是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体现,二审法院均予以确认,是正确的。其次,如何界定这份遗嘱中“存款用于生老病死,不够由继承房产的四位子女分担”这一内容的性质。这在法律上属于附义务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这意味着,义务的附加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接受继承,就必须同时接受履行该义务的条件。
本案中,四位房屋继承人获得遗产的权利,与他们负担被继承人身后事费用的义务是直接绑定的。此外,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排斥父母通过遗嘱等方式,在子女间具体安排赡养事宜。当存在合法有效的附义务遗嘱时,就产生了法定义务与遗嘱义务的协调问题。具体到本案的丧葬费,它是履行遗嘱中所附“生老病死”义务的最终环节和必然组成部分。所以,顾老先生的丧葬费应当由四位子女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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