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后,王女士将婚前生育的女儿小刘带到新家庭共同生活。后来,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了,前妻便与小刘一同起诉陈先生,要求分割一套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陈先生和前妻名下,但小刘主张自己也是拆迁安置对象,购房款包含其份额。在北京京云律师的代理下,不仅小刘的诉求没能得到支持,还帮助陈先生赢得50万的房屋折价款,让我们有请本案的代理律师为我们解析案件。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物权归属的核心凭证,所以,物权分割要以共有权为基础。案涉房屋登记在陈先生与前妻名下,双方各占50%份额。小刘虽主张出资,但并不是产权人,所以,小刘要求分割房屋缺乏权利基础,也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其次,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突破登记公示效力,认定为夫妻共有。
但这一条并不适用其他亲属关系,也就是说其他亲属在购房时有出资,房子并不能认定为产权人和出资人共有。小刘作为前妻再婚前生育的孩子,与陈先生没有血缘关系,即使小刘有出资,也无权突破登记公示效力,不能据此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其出资仅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而非物权共有关系。我方律师请求法院坚决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权威性,驳回小刘的诉请,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建议,判决案涉房屋未陈先生与前妻的共同财产,由前妻支付陈先生5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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