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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先生的父亲生前从单位分到一套公租房,一家人居住在此。后来张先生和弟弟分别娶妻生子搬出,妹妹张女士婚后一家继续居住在公租房内。2008年和2010年,张先生的母亲、父亲相继去世。由于父母生前未留遗嘱,张女士在未经全部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将公租房变更到自己名下。
张先生得知后,于2018年2月6日与张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两间公租房北方七米归张先生、东方十四米归张女士,如遇拆迁获得的利益补偿按分割归属分配。
如今公租房已拆迁安置,张女士已获得拆迁补偿款,却拒不履行协议。张先生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京云律师维权。
法庭上,张女士主张《协议书》性质为赠与并要求撤销。京云律师据理指出:
第一,关于《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涉房屋系直管公房,张女士作为公房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权,无权处分房屋。但无权处分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协议书》关于拆迁利益分配的约定并无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属有效且可实际履行。
第二,关于《协议书》的性质。 案涉房屋原系张先生父亲承租的公房,结合房屋背景及双方关系,该约定性质属于家庭协议而非赠与,张女士主张撤销赠与依据不足。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张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先生补偿款122781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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