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家事房产律师团网站!☏400-8816-088
基本案情:
三十年前,刘女士和父母居住在8号公租房里。后刘女士的母亲去世,8号公租房拆迁,刘女士和儿子作为安置人口,与父亲一起置换了603号房屋。刘女士的父亲另娶于大妈为妻,共同居住在603号房屋里。
不久前,刘女士的父亲去世,于大妈独自继承了603号房屋。刘女士认为603号房屋是父亲名下8号公租房置换所得,于大妈没有资格独自占有,要求分割。不料于大妈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告上法庭。
一审法官认为,刘女士的父亲生前支付了603号房屋的购房款,该房屋是刘女士父亲和于大妈的共同财产,且于大妈已90岁高龄,出于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益的考虑,把603号房屋判归于大妈所有。刘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两次败诉后,刘女士奔波于北京各家律所之间。在众多律所中,她对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最为满意。最终,刘女士与京云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京云律师负责此案。
京云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抽丝剥茧,整理出案涉房屋出资情况、历史来源等,代理刘女士参与出庭答辩。
法庭上,京云律师指出:
603号房屋系在刘女士父亲和于大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8号房屋拆迁安置所得,而8号房屋是刘女士父亲在与于大妈结婚前承租的公房。根据拆迁安置协议,8号房屋的被安置人包括刘女士及其儿子,拆迁人明确表示刘女士、刘女士的儿子作为被安置人对于603号房屋享有永久使用权。此外,刘女士主张购房款由其支付,亦提供了相关证据。
京云律师强调,本案需要对603号房屋的来源、出资、权属及利益分配等问题进一步审查认定,刘女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38-1029-169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咨询热线: 400-881-6088
电话: 138-1029-169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