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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安女士与胡先生原系夫妻,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胡某,共同居住在胡先生父母建造的房屋内。2014年,胡先生与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安女士及胡某均被列为安置人口,每人享有5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及相应补偿款。几年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安女士发现,安置房已交付,全部拆迁利益被胡先生一人独占。多次协商无果,安女士委托京云律师将胡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胡先生辩称:
安女士户籍不在拆迁院落内,且已在户籍地享受过拆迁利益,不应二次获利;被拆迁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其父母,安女士对房屋无贡献,无权享有腾退补偿利益;补偿款已用于家庭生活消费,无结余。
京云律师指出:
胡先生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安女士、胡某均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口,补偿利益应属三人共有-。被安置人有权依据腾退政策主张安置面积及补偿款。请求法院确认周转补助费、期房补助由三人各享二分之一份额,其他补偿利益由胡先生与安女士各享二分之一份额。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专业意见。考虑到2014年至2020年期间三人共同生活的合理支出,法院酌定扣除后判决:胡先生支付安女士腾退补偿款1257139.1元,支付胡某28927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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