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突破300万件,其中因管辖权争议引发的诉讼程序延误占比达12%。从北京回迁房买卖纠纷到深圳商品房交易争议,管辖地认定直接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障。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解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一、政策性房屋:专属管辖的“铁律”
法律核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政策性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单位集资房、两限房等享受国家福利或政策优惠的房屋。
典型案例:2025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李某诉张某经济适用房买卖案”中,李某购买张某名下经济适用房后,因张某拒绝过户起诉至法院。尽管张某户籍在昌平区,但法院依据专属管辖规则,认定海淀区为不动产所在地,最终由海淀区法院受理并判决张某履行过户义务。
法律要点:
政策性房屋的认定:需以房屋性质为核心,而非单纯以“是否登记”为标准。例如,未取得产权证的经济适用房仍属政策性房屋范畴。
管辖权不可协议变更: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专属管辖。若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该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普通商品房:协议管辖与法定管辖的“双重路径”
法律核心: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案例一: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
202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王某诉某开发商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王某起诉至浦东新区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认定管辖有效。
案例二: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争议
2025年,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的“陈某诉刘某二手房买卖案”中,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陈某户籍在越秀区,刘某户籍在天河区,房屋位于海珠区。陈某主张合同履行地为海珠区(房屋所在地),刘某则主张为天河区(其住所地)。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认定“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终由海珠区法院管辖。
法律要点:
协议管辖的边界:当事人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如基层法院不得审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和专属管辖(如政策性房屋纠纷)。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若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以约定为准;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三、管辖权争议的实务操作:从起诉到立案的全流程
步骤一:确定管辖法院类型
核查房屋性质:若为政策性房屋,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若为普通商品房,检查合同是否约定管辖法院,无约定则进入下一步。
步骤二:定位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以户籍登记地为准,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需提供居委会或派出所证明);
合同履行地:根据争议标的类型确定(如交付房屋的,以房屋所在地为准)。
步骤三:准备起诉材料与立案
起诉状需载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证据材料包括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房屋产权证等;
向管辖法院提交材料,法院审查后立案并通知双方。
风险提示:若对管辖法院有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视为接受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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