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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合同终止的合法路径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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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合同终止的合法路径与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5-11-03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房屋居间合同作为连接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的法律纽带,其终止涉及多方权益的平衡。实践中,因合同履行障碍、违约行为或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纠纷频发。本文结合司法案例与最新法规,解析房屋居间合同终止的合法路径及风险防范要点。

案例分析: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4532号案

2017年,李某通过甲中介公司购买张某房屋,三方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若因一方责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需支付居间费用。合同履行中,因张某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甲中介公司诉请李某、张某支付佣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查封房屋虽不得转让,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张某作为违约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全部居间费用。此案揭示:房屋居间合同终止的合法性需以合同效力为基础,违约责任是终止后权益分配的核心依据。

法律解析:终止的法定情形与程序

协商一致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例如,若买卖双方因贷款政策变化无法履行合同,可与中介协商终止,并签署《解除协议》,明确佣金退还或分担比例。实践中,中介可能要求违约方支付部分佣金作为服务成本补偿。

法定解除权行使

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2022年上海疫情期间,部分购房者因封控无法办理过户,法院认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支持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预期违约:若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卖方私自将房屋售予第三方),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居间费用损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2345号案中,卖方宋某杰在签约当日拒绝出售房屋,法院判决其支付买方中介费1.5万元,即依据此条款。

违约解除与责任承担

若一方根本违约(如隐瞒房屋查封事实),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包括居间费用在内的实际损失。连云港案中,张某因房屋查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判承担全部佣金,体现了违约责任与终止后果的关联性。

风险防范建议

合同条款细化:明确约定终止情形(如查封、政策调整)、佣金退还规则及违约赔偿标准,避免“概括性条款”导致的争议。

证据固定:终止时,通过书面通知、微信记录、录音等方式固定协商过程,证明解除的合法性。

中介资质审查:签约前核查中介备案证明,避免因中介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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