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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订立之后,老人后续又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哪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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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订立之后,老人后续又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哪份有效?
  更新时间:2026-09-23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不少老人在订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之后,后续因为自己的想法发生变化,或者想要调整部分遗产的分配方案,没有去重新订立新的打印遗嘱,而是自己亲笔手写了一份新的自书遗嘱,之后就突发意外离世。等到继承人拿出两份内容互相冲突的遗嘱时,各方就会爆发激烈的争议:有人主张打印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效力肯定比老人自己手写的自书遗嘱更高,应该按照打印遗嘱执行;也有人主张自书遗嘱是老人最后亲手写的,代表老人最新的真实意愿,应该按照后面的自书遗嘱执行。很多当事人都不清楚,这种前后两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冲突时,到底哪一份才是合法有效的。

真实案例看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冲突处置

有一名老人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见证下,订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明确写明自己名下的房产归大儿子继承,20万存款归小女儿继承。订立完打印遗嘱之后的第二年,老人和小女儿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了严重的矛盾,老人一气之下亲笔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签名并标注了完整的年月日,明确写明自己名下的20万存款不再留给小女儿,全部留给一直贴身照顾自己的大儿子,房产的分配内容和之前的打印遗嘱保持一致。老人去世之后,小女儿拿出最开始的打印遗嘱,主张打印遗嘱有见证人见证,效力高于后面的自书遗嘱,要求按照打印遗嘱拿走20万存款;大儿子拿出后面的自书遗嘱,主张自书遗嘱是老人最后订立的,代表老人最新的意愿,存款应该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查明,两份遗嘱都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完全符合各自的法定生效要件,内容里关于房产分配的部分完全一致,关于存款分配的部分内容冲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同形式的遗嘱法律效力地位完全平等,内容冲突的部分以订立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最终判决房产按照打印遗嘱的约定归大儿子继承,20万存款按照后订立的自书遗嘱的约定归大儿子所有,没有认定哪一份遗嘱整体无效。

这起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京云律所王海洋律师结合大量多份遗嘱冲突纠纷的处理经验,理清了两份遗嘱各自的订立时间和合法效力,没有主张任何一份遗嘱整体无效,最终帮助法院按照“在后遗嘱优先”的规则作出了公正判决,充分尊重了老人最后订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愿。

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明确冲突处置的裁判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条规则直接删除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旧规定,从立法层面明确了所有法定形式的遗嘱,法律效力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某一种形式的遗嘱天然效力更高的情况。

打印遗嘱之后老人又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的效力判断,完全可以拆分成三个清晰的层次,不会出现简单的“某一份全部有效、某一份全部无效”的绝对结果: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五种法定遗嘱形式,法律效力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有见证人的打印遗嘱效力天然高于自书遗嘱”的说法。只要每一份遗嘱本身都完全符合自身对应的法定生效要件,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会因为遗嘱的形式不同,就出现效力高低的等级差异。打印遗嘱不会因为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就比自书遗嘱效力更高;自书遗嘱也不会因为是老人亲笔手写,就天然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更高。

其次,两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完全一致的部分,两份内容都合法有效,可以并行执行,不会互相冲突,也不需要否定其中任何一份的效力。比如前一份打印遗嘱里说房产归大儿子,后一份自书遗嘱里也没有修改房产的分配方案,那么关于房产分配的内容,两份遗嘱的约定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冲突,不管按照哪份遗嘱执行,结果都完全一样,这部分内容不会产生任何效力争议。

最后,两份遗嘱内容互相抵触、互相冲突的部分,直接按照“订立时间在后的遗嘱优先”的规则处理,哪一份遗嘱的订立时间更晚,就以哪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如果后订立的自书遗嘱,本身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是老人亲笔手写、签名、标注了完整的年月日,那么哪怕前面的打印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冲突部分的内容也直接以时间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如果后订立的自书遗嘱本身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冲突部分的内容就依然按照之前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执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老人在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里,明确写明“之前订立的所有遗嘱全部作废,一切遗产分配都以本份自书遗嘱为准”,那么之前订立的那份打印遗嘱,就直接被这份在后的自书遗嘱全部撤回,不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京云律师评析

我们在处理大量多份遗嘱冲突纠纷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都保留着旧《继承法》时代的老旧认知,觉得只要是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效力就一定比没有见证人的遗嘱更高,甚至还有人觉得打印遗嘱的效力肯定不如手写的自书遗嘱,这些认知都完全不符合《民法典》实施之后的最新裁判规则。

法律之所以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明确所有遗嘱形式地位平等,核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尊重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避免老人想要修改之前的遗嘱,却因为之前的遗嘱形式效力更高,没法顺利实现自己最新的财产安排意愿。我们建议大家在订立多份遗嘱时,尽量在后订立的遗嘱里,明确写明“之前订立的全部遗嘱全部撤销作废”,避免后续继承人拿着多份遗嘱互相争执,违背老人的真实意愿。

遗嘱常见问题FAQ

Q1:后订立的自书遗嘱,老人只写了签名,没有标注完整的年月日,这份自书遗嘱有效吗,能推翻之前的打印遗嘱吗?

A1:自书遗嘱没有标注完整的年月日,属于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无效遗嘱,不能推翻之前的打印遗嘱,冲突部分的内容依然按照之前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执行。

Q2:老人先订立了打印遗嘱,之后又手写了自书遗嘱,两份遗嘱的内容完全不冲突,只是对不同的财产作出了不同的分配,两份遗嘱可以同时执行吗?

A2:完全可以,两份遗嘱各自的内容都合法有效,互相之间没有任何抵触冲突,就可以同时并行执行,两份遗嘱都产生对应的法律效力。

Q3:打印遗嘱订立之后,老人手写的自书遗嘱里,只修改了存款的分配方案,没有提到房产的分配,房产该按照哪份遗嘱执行?

A3:自书遗嘱没有修改房产的分配内容,关于房产的部分依然按照之前打印遗嘱的约定执行,只有冲突的存款部分,按照后订立的自书遗嘱的内容执行,不会因为部分内容冲突,就直接否定整份打印遗嘱的全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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