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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手写的遗嘱,凭什么不算数?”——这是北京法院每年受理的自书遗嘱纠纷中最常听到的质问。然而,2026年顺义法院的一起判决给出答案:一份有父母签名的遗嘱,因第一页无签名,被认定部分无效。自书遗嘱看似简单,实则暗藏“三道生死线”:亲笔书写、完整签名、明确日期。一旦踩中,即便内容真实,也可能被法院彻底否定。
案例分析
2025年,北京朝阳区张某去世,留下一份自书遗嘱,称“全部房产归次子所有”。长子质疑遗嘱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法院调取张某生前银行签字、工作文件等12份样本,鉴定机构因样本不足退回。
但法院并未因此否定遗嘱效力。经审理查明:
遗嘱全文为张某亲笔手写,无打印痕迹;
落款处有张某完整签名及“2024年3月15日”字样;
遗嘱内容与张某生前多次口头表达一致;
长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某立遗嘱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法院认定该遗嘱形式合法、意思真实,即使无法鉴定,仍具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北京法院2026年裁判共识明确:
“亲笔书写”是核心:打印后签名、他人代抄均无效;
“签名”必须完整:缺页签名、仅盖章、仅按手印均不构成有效自书遗嘱;
“日期”不可缺失:无日期的遗嘱,法院无法判断时间顺序,可能按法定继承处理。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欺诈、胁迫所立无效;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留份”。
京云律师评析
王佳律师曾代理一宗“抑郁症老人遗嘱案”:老人有三年抑郁病史,子女质疑其立遗嘱时精神异常。法院调取其立遗嘱当日的就诊记录,显示其当日正常出门买菜、与邻居交谈,无急性发作记录。最终,法院认定:仅有精神疾病病历,无证据证明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遗嘱有效。
自书遗嘱不是“写出来”就安全,而是“写对了”才有效。不要以为“我亲手写”就够了——字迹要清、签名要全、日期要明。若担心被质疑,可同步录制视频,口述遗嘱内容,作为辅助证据。法律不拒绝老人的自主意愿,但拒绝模糊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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