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分配纠纷屡见不鲜,而当承租人去世后,其家庭成员与同住人之间的动迁利益分配问题更成为矛盾焦点。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显示,此类案件需结合《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综合判定。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文解析,揭示动迁利益分配的核心原则与实务操作路径。
案例聚焦:上海静安区“承租人离世动迁纠纷”
2025年3月,上海静安区某公房承租人王某因病去世,其名下50㎡公房遇地铁建设拆迁。王某的配偶李某、独子王小某与王某的妹妹王女士(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均主张权益。拆迁方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41条,认定补偿款包含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费及奖励费共计380万元。
争议焦点:
王女士作为户籍在册人员是否享有分配权?
李某与王小某的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查明:
王女士虽户籍在册,但自2018年起长期居住于外地,未实际使用房屋;
李某与王某共同居住超过20年,对房屋维护有重大贡献;
王小某成年后独立居住,但户籍未迁出。
最终判决:
王女士因不符合“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条件,不参与分配;
李某分得60%(228万元),王小某分得40%(152万元),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作出裁决。
动迁利益分配的四大核心原则
原则一:遗嘱优先,法定继承兜底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若承租人生前订立遗嘱明确动迁利益归属,按遗嘱执行;无遗嘱时,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例如:
北京朝阳区案例中,承租人张某遗嘱指定其子张某继承全部动迁款,法院驳回其他继承人诉求;
广州天河区案例中,承租人未留遗嘱,法院按配偶40%、子女30%、父母30%的比例分配。
原则二:同住人资格认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2条明确,同住人需满足:
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满一年;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
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
杭州、南京等地政策亦参照此标准。例如:
杭州拱墅区案例中,承租人女儿因婚后购置商品房被认定“他处有房”,丧失同住人资格;
成都武侯区案例中,承租人孙子因户籍未迁入被排除在分配范围外。
原则三:实际贡献与居住需求考量
法院在分配时会综合评估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值与居住需求。例如:
上海黄浦区案例中,承租人配偶因长期承担房屋修缮费用,获分配比例提高10%;
深圳罗湖区案例中,残障子女因生活困难获额外补偿。
原则四:地方政策差异化执行
各地对动迁利益分配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
北京规定“公房动迁利益由承租人与同住人按5:5比例分配”;
上海实行“托底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增发补贴;
广州要求“动迁款优先用于购置安置房,剩余部分按继承分配”。
实务操作建议
证据固定三要素:
保留承租合同、户籍证明、实际居住证据(如水电费单据);
收集房屋维护记录、扶养义务履行证明(如医疗费支付凭证);
调取拆迁方发布的补偿方案及同住人资格认定文件。
纠纷解决路径选择:
协商:优先通过家庭会议达成分配协议,降低诉讼成本;
调解:申请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出具调解协议;
诉讼: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意3年诉讼时效。
风险防范措施:
承租人生前订立遗嘱,明确动迁利益归属;
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或居住登记,避免资格争议;
关注地方政策更新,如2025年上海新规要求“同住人需提供社保缴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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