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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定继承人都不在世时,谁有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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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定继承人都不在世时,谁有权继承遗产?
  更新时间:2025-12-18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当法定继承人都不在世时,谁有权继承遗产?是关系疏远的代位继承人,还是长期悉心照料老人的“外人”?陈奶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已先于她去世。她生前长期与一位叫王建国的晚辈共同生活,是她堂姐的儿子。陈奶奶去世后,她的姐姐多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儿,名叫林芳,林芳作为养外甥女,主张代位继承陈奶奶的遗产。而王建国及其儿子,则因为多年来对陈奶奶的悉心照料,同样主张权利。双方争执的焦点,是陈奶奶名下一套价值400万元房产的一半产权。这起情、理、法交织的案件,最终会如何呢?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当法定继承人都不在世时,谁有权继承遗产?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从表面法律关系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原告林芳作为被继承人陈奶奶姐姐的养女,在其母亲先于陈奶奶去世的情况下,其主张的代位继承权,在特定范围内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本案的关键法律要点在于《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一条款在法律上被称为“酌情分得遗产权”,它独立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外,是基于事实扶养关系而产生的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建国虽非法定继承人,但长期与被继承人陈奶奶共同居住,在生活上给予了其全面的照料,并负责料理了其后事,切实尽到了主要的赡养扶助义务。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法定情形。在代理思路上,我们不仅要论证林芳代位继承权的存在,更要重点强调和证明王建国所尽到的、远超一般道德义务的实质性扶养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基于王建国的突出贡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判决其可以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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