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纸婚书背后的财产权属之争
2025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中,一对结婚仅18个月的夫妻因一套价值1200万元的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男方主张房屋系其婚前个人存款全款购买,而女方则以婚后共同还贷为由要求分割增值部分。这起案件折射出当代婚姻中房产权属认定的核心矛盾:如何通过法律框架平衡个人财产保护与夫妻共同利益?本文结合《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及北京地区典型判例,系统梳理夫妻共有房产的认定规则。
一、法定共有情形:婚姻存续期的财产推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有:
婚后全款购房
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只要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等),即认定为共有。2025年海淀区法院审理的某案例中,夫妻婚后用共同积蓄全款购买房产,虽仅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仍判决按共有财产分割。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此类情形需区分产权登记主体:
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房屋产权归首付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需补偿对方。2025年通州区法院判决的某案例中,男方婚前支付30%首付,婚后共同还贷70万元,法院判决男方补偿女方42万元(含增值部分)。
登记在双方名下:直接认定为共有财产,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割。昌平区某案例中,夫妻婚前共同出资首付并登记双方名下,法院按5:5比例分割房产。
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其个人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共有处理。2025年西城区法院判决的某案例中,男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双方名下,法院认定房屋为共有财产。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或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权属。大兴区某案例中,双方父母各出资50%购房,法院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二、约定共有情形:书面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突破法定共有规则,但需满足以下要件:
形式要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2025年东城区法院审理的某案例中,夫妻婚内签订《财产约定书》明确房产归女方所有,法院认定该约定有效。
内容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朝阳区某案例中,夫妻约定"男方出轨则净身出户",法院因该条款显失公平未予支持。
产权登记配合:约定共有房产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丰台区某案例中,夫妻虽签订共有协议但未变更登记,法院仍按产权证记载认定所有权。
三、特殊情形处理:时间节点与资金来源的交叉验证
购房时间与婚姻登记时间的衔接
需严格区分婚前与婚后行为。2025年石景山区法院审理的某案例中,男方在领取结婚证前3日签订购房合同,但婚后才支付首付款,法院认定房屋为婚后取得,按共有财产处理。
资金来源的穿透审查
法院会审查购房资金的流转路径。房山区某案例中,男方声称用婚前存款购房,但法院通过银行流水查明其实际使用婚后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最终认定房屋为共有。
涉外婚姻的准据法适用
对于跨境婚姻,需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准据法。2025年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某涉外离婚案中,因夫妻未约定财产制度,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认定婚后购房为共有财产。
四、实务建议:风险防范与证据固定
婚前协议公证: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明确权属边界。
资金流水留痕:保留购房款支付凭证,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及时办理登记:约定共有房产应尽快办理加名或变更登记。
定期财产梳理:建议每三年委托律师进行财产权属审查,防范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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