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和前夫离婚时,想把两人名下的房子给女儿,但因为女儿还小,两人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先给杨女士,由杨女士进行还贷,在女儿成年后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还没来得及过户,前夫就不幸离世,杨女士还清了房贷,想把房子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可是前婆婆却不同意,说房子还在前夫名下,她对房子也有份额,而且房子以后是给孙女的,现在不能过户给杨女士一人。杨女士想问,婆婆的说法有道理吗?这套房子如何处理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根据杨女士和前夫的离婚协议,对这套房屋的处分实际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了财产分割,离婚后房屋归女方杨女士所有,并由杨女士进行还贷,其次是对杨女士设置了赠与义务,在女儿成年时,杨女士应该将房子的产权过户到女儿名下。
现在杨女士已经还清房贷,具备变更产权登记的条件,但女儿还没有成年,没有到履行赠与义务的时间,所以杨女士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产权先由共有状态变更登记为她一人所有是合理的,前婆婆作为前夫的继承人,在离婚协议下应该配合杨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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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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