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婚后和妻子一起买了套房,但婚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总吵架,感情不稳定,在一次争执后,为了缓和两人关系,肖先生答应妻子签了份房产协议,他同意把两人共有的房子给妻子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果没多久肖先生收到了法院传票,他才知道妻子让他签这个房产协议时,已经起诉提了离婚,但是没告诉他这件事。现在妻子要根据房产协议分走这套房,肖先生想问,这个协议有效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肖先生与妻子签署的房产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协议,这属于夫妻婚姻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事项,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双方都应当对婚姻状况有全面、清楚的认识。
但在本案中,肖先生签署房产协议时妻子已经起诉离婚,但是她并没有把此事告诉肖先生,妻子是以故意隐瞒真相的不作为行为,对肖先生进行了欺诈,使得肖先生在对两人婚姻关系状况无全面认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这份房产协议,所以,肖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这份协议,撤销后这套房子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肖先生有权要求离婚分割。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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