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一起涉及“阴阳合同”的房屋买卖纠纷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卖方李某与买方王某为规避税费,签订了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后因房价上涨,李某拒不履行低价合同。王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法院却判决违约金条款无效,仅支持实际损失赔偿。这一案例引发了对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效力的广泛讨论。本文将从法律逻辑、司法实践及风险防范角度,系统剖析合同无效时违约金条款的命运。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违约金条款的“附随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155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其效力依赖于合同整体有效性。因此,合同无效时,违约金条款同步失效,权利人不得依据该条款主张赔偿。
法律逻辑链:
合同无效→自始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
违约金以“违约行为”为前提→合同无效则无违约可能→违约金失去存在基础。
典型案例:2025年武汉中院审理的“某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中,开发商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合同被判无效,买方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因合同无效未获支持。
二、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从“违约金”到“实际损失”的转变
合同无效不意味着权利人无权索赔,但赔偿范围从“约定违约金”转为“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赔偿规则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按比例分担损失
一方过错:如卖方故意隐瞒房屋抵押信息导致合同无效,需赔偿买方全部实际损失(如中介费、评估费、房价差价)。
双方过错: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规避限购政策,法院可能判定双方各承担50%损失。
案例分析:2025年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的“外籍人士购房案”中,买方未取得购房资格,卖方未尽审查义务,法院判定双方按3:7比例分担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
(二)实际损失的认定标准:证据为王
实际损失需满足“合理性”与“必要性”要件,常见类型包括:
直接损失:已支付的房款利息、中介费、税费、评估费;
间接损失: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房价差价(需通过鉴定确定)、租房费用;
信赖利益损失: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装修设计费、搬迁费)。
风险提示:买方主张“预期可得利益”(如房价上涨收益)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因合同无效时双方未形成合法预期。
三、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司法实践中的“高压线”
以下情形导致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同步失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如卖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合同。
虚假意思表示:如“阴阳合同”中,双方以低价合同掩盖避税目的,低价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期房、违反限购政策购房。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如卖方与中介伪造产权证欺骗买方。
数据支撑: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房地产审判白皮书》显示,合同无效纠纷中,因“规避税费”和“未取得预售许可”导致的案件占比达62%。
四、实务操作指南:合同无效风险防范与损失最小化
(一)签约前:尽职调查与合规审查
核查主体资格:确认卖方为房屋所有权人,且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
审查权属证书:要求卖方提供不动产权证、预售许可证(期房);
规避“阴阳合同”:拒绝签订与网签备案价格不一致的合同;
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无效,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二)纠纷发生后:证据固定与诉讼策略
收集损失证据:保留中介费发票、税费凭证、房价评估报告等;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卖方转移房屋或资金;
主张过错赔偿:若卖方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等行为,可要求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参与调解程序:通过法院或行业协会调解,快速解决纠纷,降低时间成本。
五、特殊情形:合同部分无效时的违约金效力
若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如违约金过高),但整体有效,则违约金条款可能被调整而非全部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85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增加至实际损失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超过30%的),法院可酌情减少。
案例延伸:2025年杭州中院审理的“某商业地产买卖案”中,合同约定“逾期交房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该标准过高,调整为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结语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违约金条款随之失效,权利人需转向实际损失赔偿路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过错责任”为核心,严格审查损失合理性,防范道德风险。当事人应通过合规审查、证据固定及专业诉讼策略,最大限度降低合同无效风险,并在纠纷发生后依法主张赔偿,实现权益保护与诉讼效率的平衡。2025年司法改革背景下,房地产审判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日趋严格,合规签约与风险防控已成为市场主体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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