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人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对房产权属的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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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崔某与王某原是夫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某市区的房产、储藏室、车库归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某偿还。2022年8月,崔某被林某起诉要求偿还货款,诉讼过程中,林某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案涉车库,经判决由崔某偿还林某70余万元。后崔某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林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车库被执行拍卖,王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案涉车库现登记在崔某和王某名下,为共同共有,虽然王某与崔某协议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车库及房屋属于王某所有,但该车库及房屋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且王某与崔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涉案车库的处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法院查封时涉案房屋并未变更至王某名下,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王某所有的约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优先于其他债权,不足以对抗执行,故王某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根据相关判例和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归属约定通常被视为债权请求权,而非直接的物权变动。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在没有完成房产过户登记之前,不能产生对抗第三方(如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即前配偶)名下,且存在未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可能依据法律程序申请对房产进行查封或拍卖。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如果没有经过正式的物权登记程序,通常不能阻止法院对房产的执行。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约定已经登记,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如债权人知情同意),该约定可能具有一定的对抗效力。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来判断。总之,离婚协议中的房产权属约定通常不能直接对抗强制执行,除非该约定已经转化为具有公示效力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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