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的赵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小赵,后来,赵先生与村委会、开发商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根据协议,赵先生虽被列为安置人口,但自愿放弃房产安置,选择领取20万元补偿款并签署书面承诺。2020年,赵先生去世后,其同居人王某以《遗赠扶养协议》为由强行占有95平方米安置房。小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帮忙维权,经法院两审终审确认,王某对房屋无处分权需限期腾退。下面有请本案代理律师为我们解析本案法律要点。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第一,被安置人权利边界;第二,居住权法律性质;第三,遗赠抚养协议效力范围。首先,依据《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拆迁安置协议明确显示,赵先生仅享有46平方米安置面积,且其已通过书面形式放弃房产权利选择货币补偿。案涉95平方米房屋中超出其应得面积部分,实际涉及村集体和其他安置对象的财产权益,赵先生生前对该房屋并不享有完整所有权;其次,关于居住权问题,《民法典》第366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虽然赵先生生前实际居住该房屋,但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本案无任何登记记录。更关键的是,居住权人死亡后权利自然消灭,王某主张通过遗赠取得居住权完全违反法律规定。最后,遗赠抚养协议效力,受限于标的物的状态。遗产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房屋经查证不属于赵先生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赠标的,所以,小赵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建议,判决王某限期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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