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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家庭早年购房时,出于亲情信任,直接把兄弟二人的名字共同登记在房产证上,觉得“写两个人名字,大家都有份,肯定不会出问题”。但等到房屋遇上拆迁,动辄几百上千万的补偿款打到账户上,兄弟俩很容易因为份额划分吵得不可开交。2026年北京二中院的一起生效判决中,登记在兄弟二人名下的房屋遇上拆迁,征收方给出的总补偿款高达1600万元,两人却因为早年没有明确约定份额,为了分配比例拉扯了近两年才最终定分止争。这意味着,房产证上写兄弟俩名字的房屋遇上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从来不是简单的“对半分”,而是要结合产权登记性质、历史出资情况、实际居住贡献等多重因素综合判定。
案例分析
北京大兴区一对兄弟,早年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农村回迁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直接把兄弟二人的名字同时写在了房产证上,登记为“共同共有”,没有明确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多年后这套房屋遇上棚户区改造征收,征收方给出的总补偿方案包含980万元货币补偿,外加两套定向安置住房,总权益价值超过1700万元。
此时兄弟二人就补偿分配产生巨大分歧:哥哥主张自己当年在房屋回迁时,个人出资补了30万元的购房差价,后续又长期在这套房屋里居住、修缮,对房屋的贡献远大于常年在外定居的弟弟,应当分得70%的拆迁补偿权益;弟弟则主张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就应当完全均等分割所有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哥哥向法庭提交了当年补交房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多年来房屋修缮的全部缴费凭证、社区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完整证据。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且双方没有事先约定份额,结合双方的历史出资比例、实际居住贡献,最终判决哥哥分得55%的拆迁补偿权益,弟弟分得45%的权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进一步划定了两类共有产权的处置规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026年北京高院发布的《共有产权房屋拆迁补偿分配案件审理指引》,细化了这类登记在多名亲属名下房屋的补偿分配裁判标准:
如果房产证上已经明确登记了兄弟二人各自的产权份额,比如哥哥60%、弟弟40%,拆迁时的补偿款原则上直接按照登记的份额比例分配,对应的安置房屋权益也按同等比例划分;
如果登记为“共同共有”且没有任何事先份额约定,通常会优先均等分配,但结合双方的历史出资情况、房屋修缮贡献、实际居住时长等因素,对贡献明显更大的一方,可适当多分10%至20%的补偿份额;
针对拆迁补偿中属于专项补助的部分,比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直接分配给实际在房屋内居住经营的主体,不纳入全体共有人的共有补偿范围分割。
京云律师评析
我们曾处理过一起非常复杂的共有房屋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登记在兄弟二人名下的房屋遇上征收,弟弟偷偷独自和征收方签署了全部补偿协议,把近千万元的补偿款全部转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王海洋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向征收方发送了法律告知函,固定全部拆迁补偿明细证据,快速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同时申请对弟弟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按照均等份额分割全部补偿款,弟弟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哥哥返还了其应得的全部补偿份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很多家庭早年把多名亲属名字共同登记在房产证上时,总抱着“大家都是一家人,谈份额太伤感情”的心态,没有提前书面约定清楚各自的产权比例,等到拆迁时遇到大额补偿,反而更容易引发激烈矛盾。最稳妥的方式就是在登记共有产权时,就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产权份额,避免后续遇上拆迁时,为了补偿分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甚至彻底伤了兄弟亲情。
相关问题问答(FAQ)
问:房产证写兄弟俩名字,拆迁时征收方可以只和其中一个人签补偿协议吗?
答:不可以,两名产权人都是法定的被征收人,征收方应当和全部共有人共同协商签署补偿协议,仅和其中一名共有人签署的协议,属于效力存在瑕疵的协议,其他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撤销。
问:当年购房时弟弟完全没有出资,只是挂名登记在房产证上,拆迁时他能分补偿吗?
答:如果没有任何相反的书面约定,不动产权登记具备公示效力,挂名的弟弟依然有权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法院通常会结合出资情况,判定其少分份额,不会直接剥夺其全部补偿资格。
问:兄弟俩已经协商好拆迁补偿的分配比例,需要签书面协议吗?
答:非常有必要,提前签署书面的拆迁补偿分配协议,把各方分得的货币金额、安置房归属写清楚,双方签字确认后,就能从根源上避免后续任何一方反悔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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