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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内继承外公外婆的股票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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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内继承外公外婆的股票该归谁所有?
  更新时间:2026-10-09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现实中不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外公外婆去世,作为遗产留下了一整个证券账户的股票资产,价值从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等到后续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时候,就这笔婚内继承而来的股票的归属问题,双方很容易爆发激烈争议:拿到遗产的一方主张这是自己从外公外婆那里继承来的个人财产,和配偶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不能分割;配偶则主张这笔股票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继承所得,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完全有权要求分割一半的市值。很多当事人都搞不清楚,这种婚内从祖辈那里继承而来的股票,在离婚的时候到底该怎么划分权属,哪些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真实案例看婚内继承股票的离婚分割认定

有一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了8年,婚姻期间男方的外公外婆先后离世,老人生前没有订立任何遗嘱,男方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顺利继承了外公外婆名下证券账户里的全部股票资产,继承完成时股票的总市值是120万元。继承完成3年之后,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女方主张这120万的股票是婚内继承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其中60万元的市值;男方则主张这是自己祖辈留下的遗产,完全属于个人财产,女方没有任何权利分割。

法院审理后查明,外公外婆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明确指定这笔股票遗产只归男方一个人所有,这笔继承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考虑到女方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股票的操作打理,也没有对这笔资产的取得作出任何贡献,最终法院没有直接判决双方平均分割,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男方持有全部股票,向女方支付相当于股票总市值40%的补偿款,兼顾了法律规则和案件的公平性。

这起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京云律所王佳律师结合大量婚姻继承交叉纠纷的处理经验,没有机械适用“平均分割”的规则,结合股票资产的专属属性和实际打理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差异化的分割比例,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案件的实际公平。

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明确权属认定裁判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民法典》第1063条同时作出例外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两条规则是认定婚内继承股票归属的核心法律依据。

如果外公外婆去世之后,继承人一直没有实际办理股票的继承过户手续,证券账户还登记在已经去世的老人名下,没有实际完成遗产分割,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不会直接处理这笔还没有实际分割的遗产,要等继承人实际完成继承过户,拿到股票的完全所有权之后,配偶才能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对应的财产份额。

京云律师评析

我们在处理大量这类婚姻继承交叉纠纷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都存在非常典型的认知误区:要么觉得从自己外公外婆那里继承来的遗产,永远都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管什么时候继承的,配偶都完全没有权利分割,完全忽略了《民法典》中婚内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确规则;要么觉得所有婚内继承来的财产,不管老人有没有明确指定只归自己子女所有,都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肯定能分到一半,完全不知道遗嘱专属指定的例外规则。

我们建议大家如果家里有高龄老人想要通过遗嘱安排股票遗产的传承,最好在遗嘱里清晰明确地写明遗产只归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排除子女配偶的共有权利,这样就可以完全避免后续子女离婚时,祖辈留下的遗产被外人分走一半的风险,最大程度保障家族财产的传承安全。

继承常见问题FAQ

Q1:婚内继承外公外婆的股票,离婚时双方都不想要继续持有股票,要求直接分割变现后的资金,法院会支持吗?

A1:完全可以,双方可以协商一致之后,把全部股票账户里的股票全部卖出变现,之后再对变现后的资金进行分割,法院不会强制要求一方必须持有全部股票。

Q2: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约定婚内一方继承得来的所有遗产,都各自归继承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A2: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完全合法有效,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时这笔婚内继承的股票,就按照约定属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Q3:婚内继承的股票,继承拿到的时候市值是100万,离婚的时候股票市值已经跌到了60万,分割的时候该按照哪个价格计算?

A3:离婚分割时按照当前的实际市值60万作为分割基数,不会按照继承时的历史100万市值计算,由持有股票的一方向配偶支付对应比例的当前市值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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