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北京市海淀区某公房拆迁项目中,承租人张某去世后,其子张甲(户籍迁出且未实际居住)与弟张乙(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就动迁款分配产生争议。张甲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全部款项,张乙则主张自己作为同住人应独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这场纠纷暴露出承租人死亡后动迁款分配的三大焦点:同住人资格认定、遗产范围界定、分配规则适用。本文将从法律框架、典型案例、实操步骤三个维度,系统解析此类纠纷的解决路径。
一、法律框架:动迁款分配的三大规则
《民法典》继承编:遗产的法定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房拆迁中,承租人仅享有居住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
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如房管所)所有,不属于承租人遗产;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因居住权益产生的费用,可视为承租人遗产(若承租人死亡时未分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对象的认定标准
该条例第17条明确,征收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中:
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所有;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归实际使用人(如承租人、同住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实际经营者所有。
地方性法规:公房动迁的细化规则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
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
承租人死亡后,若未确定新承租人,补偿款由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分割;
同住人需满足“三有条件”: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或居住困难。
二、典型案例:动迁款分配的裁判逻辑
案例1: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独享补偿款
2025年,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公房承租人李某去世后,其子李甲(户籍迁出且未实际居住)与弟李乙(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争夺补偿款。法院认为:
李甲虽为法定继承人,但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割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李乙作为唯一同住人,独享全部补偿款。
案例2:承租人遗产与同住人权益的区分
2025年,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公房承租人王某去世后,其女王甲(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与继子王乙(户籍迁出且未实际居住)争夺补偿款。法院认为:
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房管所)所有,不属于王某遗产;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属王某遗产,但王甲作为同住人,对房屋贡献较大,可适当多分;
最终判决王甲获得70%补偿款,王乙获得30%。
案例3:遗嘱继承与同住人权益的冲突
2025年,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被继承人周某立遗嘱将公房补偿款全部留给儿子周甲,但女儿周乙(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主张分割。法院认为:
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周某无权通过遗嘱剥夺同住人周乙的权益;
最终判决周乙获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甲获得房屋价值补偿的50%(另一半归国家,因周某无其他继承人)。
三、实操步骤:动迁款分配纠纷的解决路径
第一步:核查房屋性质与权属证明
确认房屋为公房(租赁凭证)或私房(产权证);
收集承租人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实际居住证明(如水电费单据、居委会证明)。
第二步:区分补偿款性质
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所有,不属于承租人遗产;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归实际使用人(承租人/同住人)所有,属承租人遗产(若未分配);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实际经营者所有。
第三步:确定同住人资格
依据地方性法规(如上海“三有条件”),核查同住人是否满足:
户籍在册;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他处无房或居住困难。
第四步:协商分配方案
继承人与同住人可协商确定分配比例(如按贡献、居住需求分配);
若涉及遗嘱,需确认遗嘱是否处分了同住人权益。
第五步:申请调解或行政裁决
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区房管局申请行政裁决;
调解/裁决需提交证据清单,包括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补偿款明细。
第六步:提起民事诉讼
若调解/裁决无果,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案由选择“共有物分割纠纷”或“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需明确分配比例(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XX元”);
庭审中,重点举证:
房屋性质(公房/私房);
补偿款性质(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等);
同住人资格(户籍、居住、他处住房证明)。
第七步:执行判决
若胜诉,法院将出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限期支付补偿款;
若被告拒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查封财产、冻结账户)。
结语:法律为动迁款分配划定公平底线
承租人死亡后动迁款分配的核心,是区分遗产范围与同住人权益。对当事人而言,关键在于:
明确房屋性质(公房/私房),区分补偿款性质;
及时收集证据(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
优先协商,协商不成时通过调解、诉讼依法维权。
法律不保护沉默的权利人,但为每一个主动维权者提供公平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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