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是保障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基本生活的专项补偿,其本质是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产物。然而,当被拆迁人因债务纠纷陷入执行程序时,过渡费是否可被强制执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2025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某超期过渡费执行异议案”揭示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法院以“生存权优于债权”原则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全部超期过渡费的扣留裁定,引发社会对法律边界的深度思考。
案例解析:超期过渡费的法律属性与执行困境
案情回顾
2024年,南川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拆迁人沈某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约定每月领取1300元过渡费(含原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50元及超期加付补助费650元)。2025年,因沈某未履行与余某伦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法院裁定扣留其全部超期过渡费52414.46元。沈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费用系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应被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逻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过渡费的双重属性:过渡费包含两部分——原定期限内的安置补助费与超期加付部分。前者具有明确的生活保障功能,后者虽因安置延误产生,但仍以弥补被拆迁人额外损失为目的,整体仍属“保障基本生活所需费用”。
生存权优先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执行中需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沈某的过渡费直接关联其过渡期居住需求,强制执行可能使其陷入流离失所境地,违背法律对生存权的优先保护。
比例原则的适用:即使沈某存在恶意拖欠债务行为,法院也应审查过渡费中是否存在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剩余部分”。本案中,法院未区分过渡费性质,直接全额扣留,显属不当。
司法实践分歧
类似案件中,各地法院存在两种裁判路径:
严格保护生存权:如本案,将过渡费整体视为生活保障费用,禁止强制执行。
区分性质执行:部分法院认为,超期加付部分具有惩罚性,可部分执行。例如,某地法院曾裁定仅扣留超期加付部分的50%,保留原定期限内费用。
法律框架:过渡费强制执行的边界
1. 法律依据与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临时安置费属于法定补偿项目,旨在保障被征收人过渡期基本居住需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法院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生存权优于债权”原则:作为国际通行的法律准则,我国司法实践将其纳入执行程序审查范围,要求法院在债权实现与生存保障间寻求平衡。
2. 执行条件与程序
过渡费可被强制执行的情形需满足:
存在生效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认被拆迁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
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经催告后仍拒不支付债务。
费用性质非专属保障:需证明过渡费存在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剩余部分”。例如,被拆迁人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如自有住房、亲属投靠),或过渡费标准显著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3. 执行限制与例外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使部分过渡费可执行,法院也应参照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确保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特殊群体保护: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法院应倾斜保护,原则上禁止执行其过渡费。
实务建议:被拆迁人与债权人的权益平衡
对被拆迁人:
明确费用性质: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要求区分定期安置补助费与超期加付部分,并注明费用用途。
保留支出凭证:过渡期内,保存租房合同、生活费用票据等,证明费用实际用于基本生活。
及时提出异议:如遇过渡费被强制执行,可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生存权保护。
对债权人:
审查费用性质:申请执行前,通过律师调查被拆迁人实际居住情况,判断过渡费是否存在可执行部分。
申请行为执行:若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可申请法院强制其腾退房屋,而非直接执行过渡费。
协商替代方案:与被拆迁人达成和解,允许其以其他财产(如存款、车辆)履行债务,避免过度干预其基本生活。
结语:法律温度与司法智慧的平衡
过渡费强制执行争议的本质,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的倾斜保护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协调问题。司法实践需在个案中穿透费用形式,审查其实际用途,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未来,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过渡费的执行规则(如设定可执行比例上限),或建立专项保障基金,在保障被拆迁人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债权实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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