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二手房交易量突破800万套,其中因“凶宅”引发的纠纷占比达3.7%。这类纠纷的核心矛盾在于:房屋物理价值未损,但心理价值因非正常死亡事件大幅贬损,导致购房者陷入“住不得、卖不掉”的困境。本文结合无锡市新吴区“王某诉高某、刘某案”等典型案例,解析法律框架下的救济路径。
案例解析:从过户到“凶宅”的20天
2021年2月,王某以115万元购买无锡市新吴区一套拆迁安置房,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持有期间未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5月完成过户后,王某得知房屋原租户在过户后第8日自杀身亡。尽管房屋已过户,但王某以“凶宅”构成重大瑕疵为由要求退房,遭卖方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凶宅认定标准:非正常死亡事件(自杀、他杀等)发生于房屋专有部分,且符合社会普遍认知的“凶宅”定义,即使未影响物理使用,仍构成交易价值贬损的重大瑕疵。
责任划分:卖方虽已完成过户,但交付义务未履行完毕。租户自杀虽非卖方直接导致,但卖方未尽到房屋交付前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85%责任。
损失赔偿:除返还115万元购房款外,卖方需赔偿税费、中介费、诉讼费等直接损失33万元,最终双方以40万元一次性了结。
法律框架:三大救济路径
路径一:主张撤销合同(欺诈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若卖方故意隐瞒凶宅事实,购房者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例如:
北京海淀区孙某案:卖方未告知房屋曾发生坠楼死亡事件,法院认定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并赔偿契税、居间费等损失。
关键证据:需证明卖方明知凶宅事实且故意隐瞒,如邻居证言、报警记录、媒体报道等。
路径二:追究违约责任(瑕疵担保情形)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凶宅条款,但房屋存在重大瑕疵影响使用,购房者可依据《民法典》第582条要求:
减少价款:法院通常结合事件严重程度,判决房价降低10%-30%。例如,南京某案中,房屋发生他杀事件,法院判决房价降低25%。
赔偿损失:包括装修费、重新购房差价、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上海某案中,购房者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路径三:解除合同(根本违约情形)
若凶宅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购房用于婚房、学区房等特殊用途),购房者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主张解除合同。例如:
杭州某案:购房者明确约定房屋用于婚房,卖方隐瞒凶宅事实,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购房款。
实务建议:风险防范三步法
合同条款设计:在合同中增加“凶宅披露条款”,明确约定卖方需如实告知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并约定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房屋差价等)。
尽职调查:通过物业、邻居、社区居委会等渠道核实房屋历史,或委托律师查询法院裁判文书网、新闻报道等公开信息。
证据固定:发现凶宅后立即取证(如拍照、录像、报警记录),并书面通知卖方要求解除合同,避免超过1年撤销权行使期限。
结语:法律与心理价值的平衡
“凶宅”纠纷的本质是法律对心理价值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公序良俗原则”将社会共识纳入法律评价,既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倒逼卖方履行诚信义务。购房者需在交易中保持审慎,通过合同条款和尽职调查降低风险,而卖方则应认识到:隐瞒凶宅事实可能面临“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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