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询,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我局没有查询到相关信息。”当市财政局这纸冰冷答复送到73岁的路老先生手中时,老人心头压了二十余年的疑云更加沉重。
然而,仅仅两个多月后,一份盖着复议机关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彻底翻转了局面——市财政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被依法撤销,并被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这起看似普通的“民告官”案件背后,是一场专业法律力量对政府信息壁垒的精准攻坚。
路老先生在黑龙江某市拥有建筑面积为1297.394m²的产权房屋六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960 m²。2003至2006年间,当地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以修路及职工住宅楼名义将其房屋拆除。
然而,路老先生得知该项目一直未得到省政府立项批准。为详细了解该地块流转情况,他于2025年3月5日向市财政局申请了涉及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
3月11日,他收到的却是财政局轻描淡写的“查无此信息”的答复。面对这堵无形的“信息墙”,老人感到深深的无力与愤懑。
面对困局,路老先生委托北京京云拆迁律师团律师代其维权。京云拆迁律师团队并未被“信息不存在”的表面说辞所迷惑,而是直击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市财政局的答复行为是否合法?
京云拆迁律师团指出:案涉土地已开发为综合楼和道路,使用权已流转。作为辖区财政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应对有偿使用的土地保存出让金缴纳证明。申请人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信息存在且被申请人应掌握。被申请人答复不仅未提供信息或说明无法检索的理由,也未指引向其他部门申请,存在误导之嫌。
随后,京云律师向市政府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3月11日关于“市家电家具商场附近地块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庭审中:
庭审中,被申请人市财政局辩称,对申请人依法重新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事项信息内容,应该向掌握此项工作信息的相关单位提交申请。
如对此答复有异议,依照“谁申请,谁举证”原则,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向行政诉讼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结果:
京云拆迁律师观点: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五常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没有查询到相关信息”的答复,未提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证据,亦未向申请人告知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市政府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对申请人“关于家电家具商场附近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作出的《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公民知情权,需要法律之剑捍卫。“信息不存在”并非终点:行政机关一句“查不到”绝非挡箭牌。公民有权要求其证明已尽合理检索义务,并清晰告知信息状态(存在与否)。当您遭遇政府信息壁垒,请记住:专业的法律支持,能让阳光穿透迷雾,照亮每一个被遮蔽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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