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的吴先生拥有一栋四层楼房,30年前通过合法购房合同取得产权,并在此经营日用百货及居住。2023年,当地街道办以“城中村改造”为由启动征收,但未与吴先生协商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同年9月,街道办突然下发《危旧房屋限期腾空告知函》,要求吴先生5日内搬离,并在到期次日动用大型机械强拆房屋,导致其财产严重损毁。吴先生认为危房认定毫无依据,遂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维权。
争议焦点:
危房认定是否合法:街道办未提供专业鉴定报告,仅以“安全风险”为由认定危房;
强拆程序是否合规:未履行法定催告、听取申辩等程序,直接实施强拆;
补偿缺位:征收方未协商补偿即拆除房屋,涉嫌以“拆危”替代合法征收。
律师介入:
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
第一步:撤销违法行政决定
律师发现,街道办此前作出的《限期腾空告知函》已被法院确认违法并撤销。该文件是强拆的唯一依据,其失效直接否定了强拆合法性。
第二步:证据链锁定程序违法
购房合同与产权证明:证明房屋合法性;
现场强拆影像:记录暴力拆除过程;
财产损失清单:量化经济损失。
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强拆前必须履行催告、听取申辩、作出书面决定等程序,而街道办全程未遵守。
第三步:庭审直击核心漏洞
法庭上,律师强调:
危房认定无依据:街道办无权在无专业鉴定且无紧急情况下强拆;
程序严重违法:未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申辩权;
以“拆危”代征收:实质是为规避法定补偿责任。
结果: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为后续赔偿奠定基础。
案件意义
为何“程序违法”成胜诉关键?
“拆危”与“拆违”的滥用
部分行政机关为加速拆迁,将合法房屋定性为“危房”或“违建”,规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严格程序。本案中,街道办既未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也未提供紧急避险证据,属于典型滥用职权。
行政强制程序的刚性要求
《行政强制法》第35-3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拆必须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步骤。任何环节缺失均构成违法。
证据保全的决胜作用
吴先生保留的购房合同、强拆现场影像等证据,成为推翻行政机关主张的关键。律师提示:遭遇强拆时,应立即拍照录像,并保存财产凭证。
吴先生的胜诉并非个例,而是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坚守。面对拆迁纠纷,当事人需摒弃“以闹维权”思维,善用法律武器。正如京云律师所言:“正义不会缺席,但需要专业力量推动其加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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