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因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赵女士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否则将强制拆除。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赵女士败诉。
一审败诉之后是否就代表事已成定局,无处再伸冤?答案是否定的,一审败诉之后可以选择上诉,进行二审,只要自己维权的心足够坚定,法律一定会主持公道,保障自身权益。一审败诉,二审胜诉,成功维权的例子不在少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将通过胜诉案例为您具体讲解。
案件详情
赵女士家中房屋遇到了拆迁,本以为能凭借拆迁“一夜暴富”,因赵女士与拆迁方就人口安置和补偿等原因达成一致,赵女士一直没有签署补偿协议书,拖慢了拆迁项目的实施工作,区执法大队向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赵女士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赵女士将区执法大队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区执法大队作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该法院经审查判定区城管大队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最终判决赵女士要求撤销上述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败诉给赵女士带来巨大的压力,一方面是自家的房屋即将被强拆且补偿过低却不得不屈服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不服气想维护自己权益却又担心二审再次败诉的纠结。一审败诉之后还有没有必要再上诉进行二审呢?一审败诉二审会毫无胜诉的可能吗?
赵女士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京云拆迁律师团在跟赵女士进行长达两小时的深入沟通之后,针对对一审判决的分析,抽丝剥茧,找准区执法大队的违法点,为赵女士提供了最优方案,最终选择京云拆迁律师团为其代理,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予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费用由区城管大队承担。
庭审
庭审中,区执法大队辩称,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经区城乡规划局认定,确系违法建筑,区执法大队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具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合法。其次,区执法大队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征集,对案涉建筑物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并向赵女士发出了《询问调查通知书》,同时征询相关部门的专业意见后拟定处罚意见,在作出出发前依法告知了赵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还告知赵女士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等相关权利。由此可见,区执法大队执法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是判定房屋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历史原因综合判断,区执法大队一刀切的方式,认定赵女士房屋为违法建筑,恰属拆迁时机,区执法大队的行为明显具有”拆违促迁”的嫌疑。且在三年前区政府组织拆违时,已经对赵女士的房屋作出了认定和处理,并拆除了赵女士其他部分房屋,案涉房屋在当时并未被认定为违法建设。
其次,根据当地《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上述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区执法大队并不享有行政强制职权,无权对赵女士的房屋作出行政强制。
再次,《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赵女士的房屋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因赵女士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政府相关部门为加速项目征拆工作,移交区执法大队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违法建筑处理,其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区执法大队无权作出行政强制的处罚,且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撤销赵女士与区执法大队的一身行政判决;撤销区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计100元,由区执法大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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