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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法院起诉却被驳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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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法院起诉却被驳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4-05-23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子就是违建?征收方总是以各种名义给老百姓的房屋扣上违建的帽子,之后再以违建名义向老百姓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老百姓自行拆除。即使老百姓不拆,征收方也会强制拆除,到时候房子根本保不住。

所以,一定要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撤销通知书,才能避免房子被强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案件详情

何先生是福建省宁德市的一位村民,突然收到镇政府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称林先生的房屋建设并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在3日内自行拆除。何先生自然是不愿意自家房屋无辜被拆除,便委托了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通知书未告知逾期不拆除将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后果,镇政府亦未作出实际的强拆行为,以未直接影响何先生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何先生的起诉。

“镇政府是没有在通知里说我不拆他们就会强拆,但是就必须房子被强拆以后,我才能维权吗?我不拆镇政府真的不会强拆吗?我房子不是违建为什么要被拆?”何先生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激动地向京云拆迁律师说道。

京云拆迁律师知晓何先生的不解,于是立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庭审

二审庭审中,镇政府辩称,何先生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其建设行为违法,镇政府制止其继续违法建设而通知停止建设行为合法。并且,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是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对何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何先生的起诉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镇政府下发给林先生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镇政府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时,有权责令未经审批进行建设的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

其次,镇政府虽有权履行监督职责,但其在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时,并未进行现场调查等工作,直接认定何先生存在未经审批在基本农田上建房的事实,认定程序并不合法。

再次,这种限期拆除通知具有强制性,一旦作出便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也就是说,无论镇政府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使何先生不执行,未将房屋自行拆除,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利后果。

如果何先生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但被镇政府错误地责令停止,就会导致何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该通知对何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撤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行政裁定。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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