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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独签征收协议引纠纷,京云张友伶、李洪朴律师二审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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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独签征收协议引纠纷,京云张友伶、李洪朴律师二审力挽狂澜
  更新时间:2026-04-01  阅读:    咨询热线:138-1029-1697

在房屋征收补偿的复杂事务中,保障每一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应是铁律。然而,福建省某市却发生了一起令人揪心的事件:77 岁的苏梅老人在丈夫去世后,被征收方诱导独自签下补偿协议,致使其他四名法定继承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幸运的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张友伶、李洪朴律师挺身而出,凭借专业与执着,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损失。

案情回顾:老人独签协议,权益岌岌可危

苏梅老人已至 77 岁高龄,她与丈夫张栋(2020 年 5 月去世)共同拥有一套位于福建省某市某镇某糖厂宿舍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丈夫张栋名下,二人育有子女四人。2023 年 4 月 9 日,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苏梅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仅仅 12 天后的 4 月 21 日,在未征得其他四名子女同意、未取得任何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市自然资源局径直与苏梅签订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签约之后,苏梅老人陷入了困境。她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请查阅该协议书,却屡屡碰壁。街道办事处先是告知“协议书尚未正式生效”,后又答复“未保存协议书原件,该信息不存在”;市自然资源局同样回复“查无该协议书事项的政府信息”。直到 2024 年 8 月,苏梅在另案诉讼中,才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第一次看到了这份协议书的复印件。苏梅老人深知,该协议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严重侵犯了其户的整体征收补偿利益,于是果断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

律师出击:抽丝剥茧,直击核心问题

这起案件涉及多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犹如一团乱麻,需要律师精心梳理。协议是否生效?苏梅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否已过?她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每一个问题都关乎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权益。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张友伶律师、上海分所李洪朴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们详细梳理案件时间线,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收集了街道办事处和市自然资源局多次出具的告知书、答复书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就像一把把钥匙,为证明当事人直至 2024 年才真正知晓协议内容,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尚未届满提供了有力支撑。

面对被告的层层抗辩,京云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应变能力,逐一予以有力回击。

被告主张协议“已成立并生效”,京云律师指出,协议虽然约定了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被告自己在 2023 年 9 月出具的告知书中明确承认“协议书尚未正式生效”,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显然不应被采信。

被告主张撤销权行使期限“应从签订之日(2023 年 4 月 21 日)起算”,京云律师则用证据说话。苏梅直至 2024 年 8 月才在另案中首次获得协议复印件,此前被告及相关部门多次书面答复称“协议未生效”“协议原件不存在”“查无此信息”,苏梅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赖,有充分理由认为协议尚未生效。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应从 2024 年起算,撤销权并未消灭。

被告辩称苏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京云律师明确指出,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栋名下,张栋去世后,其享有的征收补偿权益作为遗产,由苏梅及四名子女共同共有。苏梅作为共同共有人之一,完全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最关键的是,京云律师在诉讼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实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苏梅在未获得其他四名子女授权、未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严重损害了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事后未得到追认,该协议依法应属无效,而不仅仅是可撤销。这一法律定性的精准把握,如同在黑暗中找到了明亮的灯塔,为案件最终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结果:二审终判,正义得以伸张

本案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协议书。然而,市自然资源局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核心观点。法院认为,张栋系案涉房屋权利人之一,其于 2020 年去世后,享有的征收补偿权益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苏梅及四名子女共同共有。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征收时已知晓上述五人为案涉房屋共有产权人。苏梅在未获得其他共有人授权或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严重损害了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事后未得到追认,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确认苏梅与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均由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案件启示:汲取经验,维护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京云律师借此为广大被征收人敲响了警钟,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一,征收补偿协议必须与全体权利人签订。被征收房屋存在多名共有权人(包括继承发生后的全体继承人)的,征收部门应当与全体权利人协商签订协议,或者取得其他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仅与其中一人签约,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让权益受损。

第二,政府信息不公开不能成为阻却维权的障碍。本案中,被告及相关部门多次以“协议未生效”“信息不存在”等理由拒绝向当事人提供协议,试图拖延诉讼时效。但法律是公正的,最终保护了诚信的权利人,当事人发现真实情况的时间才是撤销权起算的节点。

第三,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存在重要区别。无效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除斥期间限制;而可撤销协议需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京云律师准确把握了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法律定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

第四,遇到征收补偿问题,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征收补偿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实体问题,专业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收集关键证据、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苏梅老人一家挽回了重大利益,也再次彰显了京云律师在行政诉讼和征收补偿领域的专业实力。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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